清远清城友宜综合医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已于2024年12月31日受理林明心等六名申请人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清劳人仲案字〔2025〕24号-29号),林明心等六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林明心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42.13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8017.28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3963.02元。
二、申请人罗嘉慧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59.58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4848.44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3362.20元。
三、申请人张佩瑛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562.66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7697.64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3937.50元。
四、申请人严星宇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702.13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8097.28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4005.58元。
五、申请人伍倩仪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9
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491.76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7518.60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3664.20元。
六、申请人潘燕婷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970.11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4997.35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3999.80元。
因多途径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本委定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上述六宗案件(庭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11-412室,联系电话:0763-3866804),你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