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阅读查询。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 机构职能;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规章文件;

  (三)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统计数据;

  (六)政务动态等。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名称: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机关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srlzyhshbz/index.html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特别规定时限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

  6、机关内部文书;

  7、对公众利益不产生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有可能使申请人得以规避管理的信息;

  8、除已经办结的社保业务信息外,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之间的内部数据交换和共享信息;

  9、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公开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项第2、3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的可以公开内容。

  (二)受理机构基本信息。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3号清远国资大楼11-13楼

  邮政编码:511515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3-12333,3362971

  传   真:0763-3383785

  (三)申请途径。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详细、明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书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提出申请时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填写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并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编号对申请受理情况进行查询。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收费标准。

  目前通过电子邮件、自行领取、网络公开获取信息的暂不收费。

  三、救济途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3号清远国资大楼12楼1211室;

  邮政编码:511515;

  联系电话:0763-12333,3867770;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