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婷:
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决议与你正式解除聘用关系。经查,你至今已超过6个月未被我市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本机关拟依法上报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4418201211024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清远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