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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922F/2025-0009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7
名称: 清远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2025—2028年)和清远市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选聘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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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2025—2028年)和清远市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选聘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7  浏览次数:-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5〕18号)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和市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及范围

  本次公开选聘2家法律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10名专项法律顾问(律师或法学专家)作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公开选聘5名律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以下简称“青年培养人员”)。

  (一)法律顾问单位

  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团队,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另设团队成员2名,并安排其中1名律师工作日到市司法局驻场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市司法局为驻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专项法律顾问

  主要选择专长领域与近年来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及政府法律事务中的重点领域相匹配的优秀律师或优秀法学专家作为专项法律顾问。选聘的领域和人数如下:

  工作领域

  选聘数量

  综合法律事务

  2名

  投资、财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事务

  2名

  自然资源(含土地、林业、矿产、水利等)法律事务

  2名

  农文旅体康项目、招商引资法律事务

  1名

  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1名

  公司(含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上市、发行债券或票据、转让、清算破产等)法律事务

  1名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1名

  (三)青年培养人员

  主要选择有意向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能力的优秀青年律师。

  二、选聘范围及条件

  (一)法律顾问单位

  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2.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3.未受过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专项法律顾问

  1.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⑵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

  ⑶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⑷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⑸在工作中勇于奉献、敢于担当、服从安排。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⑵未受过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处分。

  3.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⑵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⑶未受过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聘为专项法律顾问:

  ⑴近5年来参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要协议和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不少于100件次;

  ⑵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及纠纷调处能力;

  ⑶了解市情,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青年培养人员

  1.担任青年培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⑵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

  ⑶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⑷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⑸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9年6月18日以后出生)。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⑴具有党政机关工作经验,或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或高校法学教研经验的人员;

  ⑵具有跨领域知识(如人工智能、建筑、财会、金融等)或获得县级以上法律类奖项的人员。

  三、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立法和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参与调解、执行、执法监督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市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疑难矛盾纠纷调处;

  (七)参与市属国有企业设立、上市、改制、资产重组、破产等法律事务办理;

  (八)提供法律授课、培训,参加普法宣传等活动;

  (九)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青年培养人员的职责参照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执行。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

  2.报名方式:本次选聘以网上报名进行,竞聘单位(人员)将报名材料发送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办公邮箱qysfj_fwk@gdqy.gov.cn。

  3.报名材料

  ⑴竞聘法律顾问单位的填报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单位选聘报名表》,竞聘专项法律顾问的填报附件2《清远市人民政府外聘专项法律顾问选聘报名表》,竞聘青年培养人员的填报附件3《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选聘报名表》。报名表填写盖章后扫描,提交pdf版本;

  ⑵所在律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律师执业证、资质职称证书(如有);

  ⑷业绩、擅长领域或专业领域的佐证材料(例如代表作品、荣誉证书等);

  ⑸获得奖励与惩罚的情况及相关材料;

  非律师的法学专家无需提供上述第(2)项材料及律师执业证。如有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称号等材料的,请与报名表一并发送至报名邮箱。

  竞聘法律顾问单位的,邮件标题统一采取“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律顾问单位报名材料”的书写格式;竞聘专项法律顾问的,邮件标题统一采取“律师事务所(工作单位)名称+姓名+专项法律顾问报名材料”的书写格式;竞聘青年培养人员的,邮件标题统一采取“律师事务所名称+姓名+青年培养人员报名材料”的书写格式。

  上述资质、证书、证件仅需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后续如有需要,再提供相应的原件供核对。

  (二)筛选及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通过面谈、实地考察、资料核验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筛选,并形成建议名单。

  (三)征求意见

  市司法局就建议名单上的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四)聘前公示

  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司法局频道”、“清远司法”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拟聘成员名单进行聘前公示。

  (五)审定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青年培养人员由市司法局审定。

  (六)公布聘任名单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和青年培养人员的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司法局频道”、“清远司法”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七)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协议

  五、其他

  (一)有关年限计算至2025年6月17日。

  (二)本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具体时间以聘任合同约定为准。

  (三)具体工作任务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四)每名报名人员(律师事务所)最多选3个专长领域参与竞聘。

  (五)报名人员应当诚信报名,凡弄虚作假者,取消竞聘资格,并通报所在的单位及律师行业主管部门。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6号清远市司法局403室

  联系人:范小姐

  联系电话:0763-3384362

  附件:1.清远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单位选聘报名表

             2.清远市政府外聘专项法律顾问选聘报名表

             3.清远市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选聘报名表


  清远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1.附件1:清远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单位选聘报名表.doc

2.附件2:清远市政府外聘专项法律顾问选聘报名表.doc

3.附件3:清远市政府法律顾问(青年培养)选聘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