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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修订)

清远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清远市司法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访问清远市人民政府下属清远市司法局频道(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sfj/),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清远市司法局部门频道网页(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sfj/)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清远市司法局部门频道网页 (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sfj/)后,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清远市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3-3379921,传真:0763-3369690。      

  办公(通讯)地址:清远市连江路66号市司法局大楼。邮编:511518。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1、书面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清远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请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qy.gov.cn)或本页面下方附件1中下载,复制有效。

  2、网站申请

  登录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qy.gov.cn)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依申请公开表格。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      

  2、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详见《清远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清远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清远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