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00007300065M/2020-00006
清远市水利局
2019-12-31
清水法〔2019〕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01-02

清水法〔2019〕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2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东,男,汉族,19XXXX日出生

地址:英德市XXXXXXXX

被申请人:英德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黄x南,职务:局长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农林水大厦

申请人陈X东因不服英德市水利局于2019428日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水行罚字〔2019〕第019号)(申请人陈X东于2019531日签收)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英德市水利局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水罚字〔2019〕第019号)

申请人称

一、对申请人处罚认定为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法采砂行为事实错误。

201457日,申请人为经营XX养殖场,与浛洸镇麻坜村委会大曾屋鲜塘村民小组、迎龙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经营靠近麻坜河边的竹坝、驳头厂土地,用于鱼塘养殖和种殖绿化树(见证据)。在申请人承包该土地经营前,因鲜塘村民小组、迎龙村民小组与其他村民小组在该滩涂土地上有权属争议,有些村民就将滩涂地里的砂石挖出集中堆放,以形成属于自己土地权属界限,后来经镇政府调解处理(见证据二)。为了不影响承包土地的使用,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可申请人自行处理承包前挖出堆放的砂石和泥沙,但申请人至今出没有处理,有时村民小组或村民需要修补耕地路面和田基,也他们将砂石和泥沙运走使用。

20152月,经英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承包土地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粤英德市府〔淡〕养证〔2015〕第00003号),在承包滩涂土地上原有的淡水塘进行渔业养殖(见证据三)。因有一口水塘底面不平整,有2018年底用网捕鱼时把鱼网弄破,申请人就请了一台铲车和一台挖掘机对塘底砂泥进行平整,刚工作了半天,就被英德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以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制止和扣押工具。且申请人只有小学文化,从事体力劳动且经常和工人喝酒,在醉酒的情况下按照英德市水利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在笔录上签字。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在承包滩涂土地内取得了英德市政府颁发的养殖证,属于合法经营。且对经营鱼塘进行平整是正常的养殖经营行为,并非故意采砂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承包的是集体所有的滩涂土地,并非麻坜河河道。承包土地已经由政府组织村民修筑的防洪堤坝与麻坜河隔开。十多年来也没有河水漫灌过来,已经不属予河道管理的范围。3.处罚决定把不是由申请人挖出的绝大部分砂石也计算入内,明显违背事实。申请人只是将鱼塘的基底稍作平整,而且只是半天的时间,不可能挖出如此巨大的砂石方数。因此,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无河道采砂证的违法采砂行为完全错误。

二、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罚,因为申请人平整鱼塘的土地不在河道内,而是村集体经依法规划取得用于渔业的滩涂土地,且申请人根据《物权法》、《渔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取得的承包土地上合法经营养殖业,即使在该土地上的违法行为也是适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而被申请人任意扩大河道的解释权,将经市政府规划同意由集体利用并取得农业经营所有权的农村滩涂土地列入作出处罚,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英德市水利局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水行罚字〔2019〕第019号),认定申请有为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法采砂行为事实错误,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

20181225日,浛洸镇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浛洸镇麻坜河段滩涂地查处了一起涉嫌非法开采河砂行为,并现场查扣了作业工具挖掘机一台。

被申请人收到浛洸镇政府报来的《浛洸镇关于请求对非法开采河砂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函》后,在20181228日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浛洸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浛洸镇派出所干警,到涉嫌非法开采河砂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有一台铲车和一套筛砂设备,并堆积大量砂石料,有利用运输车外运砂石料的痕迹(详见水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片)。被申请人聘请清远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的砂石料进行测量。

申请人的采砂点在浛洸镇麻坜河段滩涂地,根据英德市国土资源局浛洸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结果显示“地类为内陆滩涂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因此,该采砂点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因此,申请人在该处挖筑鱼塘、采砂、取土等活动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被申请人)批准。

2019117日,申请人到水政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河道主管机关(被申请人)批准挖筑鱼塘的材料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材料。在调查笔录中,申请人承认从201710月初开始在该采砂点挖取河砂,共约挖取3000吨河砂(经计算约2000立方米河砂),直到20181228日被查处,并且在2017年下半年有相关部门责令申请人停工。

申请人承认从201710月初开始在该采砂点挖取河砂,在2017年下半年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在20181225日,被浛洸镇政府相关部门查处;20181228日被水政监察大队联合浛洸镇政府、浛洸镇派出所查处。因此,申请人在浛洸镇麻坜河段滩涂地,利用挖掘机挖取河砂,利用铲车和筛选设备筛选河砂,利用运输车外运河砂,申请人以挖筑鱼塘的名义,企图掩盖盗采河砂的事实,谋取非法利益,被相关部门多次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包括:1、当事人陈X东的调查笔录(含现场和作业工具确认图片);2、陈X基(铲车车主)的调查笔录;3、邓X(铲车司机)的调查笔录(含现场和作业工具确认图片);4、叶X荣(挖掘机机主)的调查笔录;5、梁X(挖掘机司机)的调查笔录(含现场和作业工具确认图片)6、龙X平(证人)的调查笔录;7、曾X、曾X如(XX村民)的调查笔录;8、水行政案件照片(摄像)记录;9、水行政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片;10、浛洸镇关于请求对非法开采河砂行为作出处理的函;11、英德市国土资源局浛洸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结果;12、英德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巡查日志;13、当事人违法采砂位置图片;14、浛洸镇麻坜村委会坪塘洗砂场河砂计量报告;15、细骨物料性能检验报告;16、土地承包合同;17、营业执照;18、养殖证。

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养殖证,但只是证明了申请人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水产养殖,并不等于可以开采和处置河砂。

因此,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被申请人)批准,擅自开采河砂,是属于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验、调查、拍照取证,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公司测量申请人的违法采砂量,被申请人搜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申请人签名并按手指模确认,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2次),处罚告知并送达,申请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最后,经审批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1. 对申请人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可同时适用非法采砂量、非法采砂的价值数额或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种类、数量及采砂作业能力中二项或三项标准的,按标准较高的进行裁量”的规定,决定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两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规定进行裁量处罚。

根据清远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测量,原料堆放体积约为8715.60m³;粗料堆放体积约为394.30m³;中料堆放体积约为736.80m³;细料堆放体积约为737.10m³;大料堆放体积约为3585.00m³,共约14168.8立方米,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因此,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此,对申请人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查清申请人在浛洸镇麻坜河段滩涂地的采砂点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已查清申请人违法采砂的事实,证据确凿,真实有效;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对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所诉称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诉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一、20181225日,浛洸镇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浛洸镇麻坜河段滩涂地查处了一起涉嫌非法开采河砂行为,并现场查扣了作业工具挖掘机一台。被申请人收到浛洸镇政府报的《浛洸镇关于请求对非法开采河砂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函》后,在20181228日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浛洸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浛洸镇派出所干警,到涉嫌非法开采河砂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有一台铲车和一套筛砂设备,并堆积大量砂石料,有利用运输车外运砂料的痕迹。被申请人聘请清远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的砂石料进行测量,原料堆放体积约为8715.60m³;粗料堆放体积约为394.30m³;中料堆放体积约为736.80m³;细料堆放体积约为737.10m³;大料堆放体积约为3585.00m³,共约14168.8立方米,申请人对测量结果进行了签名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申请人不能提供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其挖筑鱼塘的材料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材料。

二、至于申请人提到平整鱼塘的土地不在河道内,而是村集体经依法规划取得用于渔业的滩涂土地问题,根据英德市国土资源局浛洸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结果显示“地类为内陆滩涂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同时,我局也派人前往现场核查,该渔场属于浛洸镇麻坜河段滩涂地,因此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就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证明》等证据,我局于2019814日派人前往浛洸镇政府,经与英德市浛洸镇麻坜村委会、浛洸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浛洸镇政府核查,均表示该《证明》只是证明鲜塘村与水唇村小组发生争议情况属实,经上级部门已协调处理,而不是证明现场发现的两堆砂是陈X东所说的在他与鲜塘村民小组、迎龙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已有。

四、被申请人英德市水利局在2019319日发出《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英水罚告字〔2019〕第018号),428日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水罚字〔2019〕第019号),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19531日签收,由于申请人没有按时缴纳罚款,被申请人于624日发出《水行政缴款催告书》(英水强催告字〔2019〕第006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在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河道采砂类》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河道采砂的合法证明,已构成违法采砂,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已向申请人发出《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英水罚告字〔2019〕第018号),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申请听证,后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水行罚字〔2019〕第019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金额未超法定幅度,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428日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水行罚字〔2019〕第0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远市水利局

                                      201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