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00007300065M/2020-00395
清远市水利局
2020-09-25
清城区水利局:“砂耗子”!严惩不贷
2020-09-25

清城区水利局:“砂耗子”!严惩不贷

发布日期:2020-09-25  浏览次数:-

  面对高额利润诱惑不法分子盗采、滥采河道砂石在“绿水青山”的发展道路上逆流而行留下的不是“金山银山”而是埋下了不可预测的隐患。

  清城区河道纵横交错、分布广泛,北江、高田河、潖江、高桥水、大燕河、迎咀河、银盏河、文洞河、笔架河、乐排河10条主要河道长度就达278公里,其中,北江、高田河、潖江、大燕河等河道河砂资源尤为丰富。近年来,随着建筑原材料市场供需失衡,河砂需求增大,价格暴涨。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盗采河砂、协助盗采者运砂、以清淤名义挖砂等各种违法行为频发。不法分子使用三轮车、拖拉机、吉普车,以“蚂蚁搬家”的方式盗砂运砂。更有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里应外合,内外勾结,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谋取非法利益。

   水政执法持续“亮剑”,非法采砂“零容忍”。近年来,清城区水利、公安等部门以及各个街镇,对盗采河砂、协助盗采者运砂,以清淤名义挖砂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18年至今,共计查扣涉嫌盗采河砂机械522台,其中:钩机35台、铲车28台、采砂船22艘、拖拉机179辆、吉普车125辆。2019年2月,对源潭镇、飞来峡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收网行动,抓捕20多名犯罪嫌疑人。2020年8月,对石角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收网行动,抓捕40多名犯罪嫌疑人。

  以案说法,非法盗采河砂难逃法网。

  案例1:拒交罚款,强制执行。2016年,龙塘邓某某因违法采砂被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拒绝缴交罚款。后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邓某某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限制贷款、相关出行等,使其生活、工作诸多不便。2019年,邓某某迫于联合惩戒压力,主动前往法院缴交6万元罚款(含加处的100%罚款)。

  案例2:清淤为名,采砂入刑。2017年,飞来峡张某某在未经镇政府、水利局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以清淤为名盗采河砂资源,并贩卖获利,触犯刑法,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案例3:团伙作案,全军覆灭。2018年,飞来峡梁某某在当地一带组织人员利用机械盗采河砂,并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仍不收敛,还趁着河砂价格高企,纠集亲朋戚友,疯狂盗采河砂,最终全部锒铛入狱。 

   非法盗采河砂,后果很严重。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盗采河砂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还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是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二是无序采挖容易造成河岸崩塌,严重者将危及河道堤防防洪安全和行洪安全;三是车辆行走容易损毁堤坡堤面,严重者将危及防汛设施安全;四是容易导致河道输水能力下降,影响水生生物栖息、生存和繁殖,破坏河道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河砂是国家资源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开采盗采清城区水利局将继续加大力度打击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将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


△执法人员勘验违法采砂作业工具.jpg△执法人员查扣违法采砂的柴油抽砂机.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