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提高我市水利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修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
(一)主动公开目录
(二)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信息。
(二)政务公开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部门文件、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财政信息、通知公告、政策解读、扫黑除恶、等政务信息。
(三)民生水利
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河长制、水质监测信息
(四)专题专栏
主要包括:水利党建、安全生产、水旱灾害防御
(五)网上办事
链接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branch-hall?orgCode=007300065)
主要内容包括: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主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址等信息。
(六)互动交流
主要包括:群众来信、网上留言、民意征集、等互动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清远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联合发文的公开事宜,由主办单位与其他会办单位商定。
(二)公开形式
清远市水利局政府网站---清远市水利局频道
http://www.gdqy.gov.cn/channel/sslj/
现场查阅地点:清远市新市区鹿鸣路八号之9清远市水利局
其他辅助性查询方式:新闻媒体、报纸、清远水利微信公众号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务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清远市水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远市新市区鹿鸣路八号之9清远市水利局
邮政编码:511518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3-3362925
传 真:0763-3369326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清远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从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之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
(或打开以下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sslj/),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清远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投诉电话:0763-3365069
清远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