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1.责任主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远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清远市辐射防护中心)、清远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清远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中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清新分局、英德分局、连州分局、佛冈分局、连山分局、连南分局、阳山分局。
2.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方式:1.局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主动公开;2.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
4.监督渠道:通过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交流平台( 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sthjj/index.html)。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序号 | 政府信息公开类别及事项 | 公开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级 | 二级 |
1 | 组织机构 | 领导分工 | 局领导的照片、主要简历及分管工作。 | 办公室 |
2 | 机构职能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 办公室 |
3 | 内设机构 | 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办公室 |
4 | 直属机构 | 直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 办公室 |
5 | 派出机构 | 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 | 办公室 |
6 | 部门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上级部门制定的本局负责执行的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配套有解读文件,一并公开。 |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对口部门公开 |
7 | 其他文件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 制定文件的部门 |
8 | 生态环境质量 | / | 公布水、空气环境信息:江河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其他应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水、空气环境信息。 |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 |
9 | 办事指南 | /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辐射安全许可等行政许可信息。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包括受理公告、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等。 | 执法二科、行政审批科及其他提供政务服务部门 |
10 | 工作动态 | /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政务活动、重点工作、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等 | 产生工作动态的部门 |
11 | 污染源监管信息 | 环境应急 | 清远市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监测信息 | 执法二科 |
12 | 监测信息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 执法二科 |
13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机构等相关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信息。 | 执法二科 |
14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清远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执法二科 |
15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每年部门预决算等。 | 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
16 | “三公”经费 | 本局每年部门“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 办公室 |
17 | 规划计划及总结 | / | 本局每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 办公室 |
18 | 通知公告 | / | 本局对公众公开的相关通知公告及转发相关公益广告 | 产生公告的部门 |
19 | 其他 | /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产生政府信息的部门 |
20 | 权责清单 | / | 本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权责清单 | 办公室 |
21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 本局每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清远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