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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gdqy.gov.cn/qysthjj/gkmlpt/index)。

  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局在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机关办公楼4号楼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地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生态环境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验收结果,其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业务。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予以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本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已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依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已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普通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四、受理机构、时间、地址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中心;

办公地址:

清远市鹿鸣路清远大厦

邮政编码:

511515

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3668930

传  真:

3668930

  五、其他

  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3360131、3668930,电子邮箱:qy3668930@126.com,办公地址:清远市鹿鸣路清远大厦20楼,邮政编码:511515,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