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80XB/2024-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2-21
名称: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你了解多少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你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Q: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Q: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谁?

  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政策制定机关)。


  Q: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Q:哪些文件不需要进行审查?

  ①内部管理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③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④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Q: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修订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并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将18项标准细化为50余项二级标准。


  Q:如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谁制定,谁审查”“谁起草,谁审查”为原则。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Q: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

  《实施细则》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也对某些特殊政策措施作出了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Q: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