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一)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2-17


  案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案。

  【案情简介】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而生产消毒产品“朵湄75%酒精防护喷雾”,并销售给某公司11500瓶。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现场调查及询问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和生产车间工人石某某后,发现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18日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而生产消毒产品“朵湄75%酒精防护喷雾”(该企业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销售给某公司11500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清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案件合议后,于2020年6月15日,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清远市卫生健康局随后于2020年6月22日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 月30日自觉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

  一、相关定义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毒产品是指“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二、认定违法的要件

  (一)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朵湄75%酒精防护喷雾”属于《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指的消毒产品中的消毒剂。

  (二)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生产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据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2月15-18日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而生产消毒产品“朵湄75%酒精防护喷雾”(该企业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销售给某公司11500瓶,该公司法人王某和生产车间工人石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生产车间生产记录、送货单等为证。

  (三)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发时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查,该公司于案发时2020年2月18日之前并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企业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综上,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而生产消毒产品,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当事人已缴纳罚款,该案已处理完毕。

  三、如何合法生产消毒产品

  生产消毒产品,必须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肆虐,酒精等消毒产品短时间内供不应求,市场需求量剧增,价格也随之上涨。很多生产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追求经济效益,抓紧时间转型转产,开始生产消毒产品,有效缓解了市场上消毒产品的紧缺局面,有利于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消毒产品不是普通商品,一旦假冒伪劣消毒产品流入市场,不但不能起到消毒效果,还可能会导致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损,甚至会造成疫情的蔓延。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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