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或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zwfwsjglj/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或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zwfwsjglj/)进行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 )或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zwfwsjglj/)后,进入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3)3378800,传真:(0763)3375822。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机关办公大楼4号楼13楼。邮编:511518。  

电子邮箱:adm3378800@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