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清发〔2018〕11号)精神,市安全监管局、金融局、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印发了《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清远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答: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国家、省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对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出了具体指导和要求。目前,我省广州、深圳、佛山、肇庆、汕头、茂名等地均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保险机构、保险社会组织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促使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实施方案》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是工作目标;第三部分是推行范围和保障范围;第四部分是承保形式及保险主体;第五部分是责任保险服务;第六部分是转换措施;第七部分是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机制;第八部分是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第九部分是工作要求;第十部分是附则,规定了有效期从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
三、《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方案》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广泛调研,充分听取社会及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二)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行安责险工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三)重点突出,将事故预防作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发力点。(四)落实部署,注重与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衔接。
四、《实施方案》征求了哪些单位的意见?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答:《实施方案》已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制局、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旅游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资委、保险行业协会、清远海事局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意见,并通过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予以合理采纳。
五、清远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生产经营单位?
答:范围主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确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考虑到清远的实际情况,《实施方案》规定以下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机械制造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3)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涉氨制冷企业、使用工业煤气企业;
(5)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
鼓励重点推行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哪些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答: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答: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单,推荐数量原则上为5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对保险公司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开推荐名单。
八、重点推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何?保险金额是多少?
答: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和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包括以下范围:
1.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九、重点推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合同期限如何确定?保险费率是固定的么?
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责任保险费率标准:执行广东保监局会同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设定的基础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十、重点推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得到哪些事故预防服务?
答:《实施方案》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事故预防费用是保险公司用于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费用。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