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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MB2C92720B/2024-0029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6-21
名称: 安全生产月|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二季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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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二季度)

发布日期:2024-10-11  浏览次数:-

  案例名称】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外包安全协议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源潭镇应急办工作人员以及安全生产专家,到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春节后复工复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与外包单位作业(窑炉车间窑尾执砖机安装作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上述外包单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临时用电未使用漏电保护,现场没有消防安全防护设施);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部分灭火器失效);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然气管道压力表未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窑炉车间窑尾执砖机安装相关作业,并于2024年3月25日前将上述3项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一、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1、未与外包单位作业(窑炉车间窑尾执砖机安装作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上述外包单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临时用电未使用漏电保护,现场没有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发现问题时主动消除隐患,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和态度良好,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对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以及其主要负责人苏某处以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部分灭火器失效);”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已移交给消防部门进行处理。三、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然气管道压力表未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已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企业车间现场、外包作业、台账资料开展专项检查,狠抓安全生产隐患源头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外包单位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行政处罚的雷霆手段,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形式的认识和重视,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敢于真碰硬,起到了警钟长鸣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