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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MB2C915258/2022-00108 分类: 其他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7-01
名称: 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清医保待〔2022〕48号 发布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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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符合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缴费基数为6042元,缴费费率为6.5%,生育保险和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不再缴费。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待遇;选择一次性缴费的,费款到账且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2022年7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按原规定(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执行;未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2022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从未在我市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允许在我市申请职工医保按月或一次性缴费。

  四、2023年起,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在每年1月调整公布当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五、符合职工医保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规定年限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医保经办部门申请办理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手续。

  六、从2030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须调整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我市从2023年1月起,拟采用渐进式延迟的方式调整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具体方案由清远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清远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反馈。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执行。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点击名称跳转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