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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7703/2023-0023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名称: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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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按照《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自建房办〔2023〕27号)要求,现将清远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部令第129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

5.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建2022118号)

6.关于落实《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有关标准规范

    二、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初。

    三、检查对象

在清远市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必要时

同时对开展其他房屋鉴定业务机构一并检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式

围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执业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鉴定报告质量方面(详附件),通过查阅资料、问询、现场检查、鉴定报告抽查等方式,检查鉴定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工作情况。

    五、市级抽查安排

根据粤自建房办2023〕27号要求,对鉴定机构的抽查比

例不低于20%,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每家机构鉴定报告抽查不少于5份,对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中业务量较大的机构重点检查。

    六、结果处理

本次检查结果将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鉴定机构按粤自建房办〔2023〕27号文件处理。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29


(联系人:刘志华;联系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建设大厦301室;联系电话:0763-3867685)



附件:

1.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