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访问清远市人民政府下属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zjj/),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通过清远市人民政府下属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发布。根据具体需要,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有关报刊、杂志和本局、本单位文件公布;
2.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3.通过政府公众网和建设系统网站公布;
4.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5.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机构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清远市新城二号区北江二路建设大厦60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依申请公开咨询电话:0763-3371993 传真:0763-3375955 邮编:511515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通过访问(https://ysqgk.gd.gov.cn/763345/choic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需要出具回执)。
1.对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9.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0.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