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以及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已截止,收到6条反馈意见建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索引号: | 11441800MB2C96246G/2022-0064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2 |
名称: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
主题词: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以及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已截止,收到6条反馈意见建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反馈形式 | 时间 | 提出修改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电子邮件 | 10.17 | 建议增加免处罚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免予处罚。 | 不予采纳 |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 |
2 | 电子邮件 | 10.17 | 建议增加免处罚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如正在办理健康证或特殊情况短期内无法办理(非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等情况,非主观故意不办理健康证,免予处罚。 | 不予采纳 |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 |
3 | 电子邮件 | 10.17 | 建议增加免处罚条款: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免予处罚。 | 不予采纳 |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 |
4 | 电子邮件 | 10.17 | 建议增加免处罚条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延续,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如正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的或特殊情况短期内无法办理等情况,非主观故意行为,免予处罚。 | 不予采纳 |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 |
5 | 电子邮件 | 10.17 | 建议增加免处罚条款: 食品经营者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索证索票,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免予处罚。 | 不予采纳 |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 |
6 | 电子邮件 | 10.17 | 建议免处罚清单第五条修改为“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有上位法要求建议以上位法为准,建议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原文条款保持一致。 | 不予采纳 | 该免处罚条款严格依照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权责清单表述,不宜修改。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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