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工商企字〔2015〕85号
市局机关有关科室,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
按照《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发[2014]2号)确定的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现就市工商局与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的登记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工商局和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划分
(一)市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
1. 全市冠“清远”或“清远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2. 住所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不含本数)股权的公司;
3. 全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 全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全市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 全市的外国(地区)企业来华经营登记;
7. 住所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的市属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8. 外市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清城区、清新区辖区内设立的冠“清远”或“清远市”行政区划名称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
9. 全市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0. 由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母公司组建成立的企业集团;
11. 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12. 全市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授权、下放,应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清城区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
1. 冠“清远市清城区”或“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2.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外的住所在清远市清城区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集团;
3. 住所在清远市清城区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4. 住所在清远市清城区范围内的清城区属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5. 外市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清城区辖区内设立的冠“清远市清城区”或“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名称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
6. 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7. 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登记;
8. 清城区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9. 辖区内的动产抵押登记;
10. 辖区内的拍卖备案工作。
(三)清新区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
1. 冠“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2.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外的住所在清远市清新区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集团;
3. 住所在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4. 住所在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的清新区属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5. 外市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清新区辖区内设立的冠“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区划名称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
6. 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7. 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登记;
8. 清新区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9. 辖区内的动产抵押登记;
10. 辖区内的拍卖备案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有关企业类型变更的登记管辖事宜
1. 清城区、清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类型(如内资变外资、外资变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有限公司,非市属国有公司变市属国有公司、市属国有公司变非市属国有公司等,下同)涉及登记管辖事权变更的,均由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再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划归市工商局或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登记管理。
2. 清城区、清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国企改制的登记管辖,按“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划分。改制变更登记后,再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划归市工商局或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登记管理。
(二)登记业务档案管理事宜
1. 企业登记档案的整理、入库管理,按“谁登记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负责所登记管辖企业的档案整理、入库。
2. 清城区、清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类型变更后,业务档案须随相应登记事权的变更一并移交登记管理机关管辖。档案移交由双方登记注册业务部门完成交接并整理完善后,再交由各自档案室入库管理。
3. 企业登记信息对外查询业务,按“谁登记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
4. 其他有关档案管理事项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冠“清远”或“清远市”行政区划名称核准事宜
1. 取消清城区、清新区辖区内的企业冠“清远”或“清远市”行政区划名称需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等条件限制。
2. 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申请冠“清远”或“清远市”行政区划名称的,由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分别按管辖权限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后,通过登记业务系统网上报送市工商局审核。市工商局核准通过的,由清城区或清新区工商局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名称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驳回申请的,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申请材料由清城区或清新区工商局自行整理归档备查。
(四)对有关企业的监督管理问题
原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划转下放清城区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由清城区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清新区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的监督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调整的政策,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企业登记权限调整是市工商局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方便企业办事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在门户网站及登记注册窗口公告有关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调整事项,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做好营业执照换发工作。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后,清城区工商局要与所接收企业主动联系,告知原以市工商局名义登记的企业,已经下放至清城区工商局登记管理,并引导其换发清城区工商局名义核发的营业执照。下放企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按照企业换照程序办理,无须办理迁移登记手续。
(三)做好企业档案移交工作。清城区、清新区工商局要明确专人与市工商局办公室、登记注册科、信息中心进行衔接,做好企业档案及相关业务数据移交和登记管辖机关调整等工作。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