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0040
清市监注〔2020〕23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
为有效配套《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9号)的规范实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登记职能,并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反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一、不适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的情形。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分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和非申报承诺制两种方式,下列情形不适用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
1.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住宿业、大型餐饮业、网吧、教育培训、托儿服务、养老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2.拟申请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仅作为公司住所登记用于办公使用除外);
3.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4.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5.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
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如果原有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行业负面清单(上述第1、2点所列行业),增加涉及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行业负面清单的经营范围的,需要按非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下:
1.《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附件1);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附件2);
3. 房屋权属人自主承诺签署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3);
4. 住所(经营场所)的近景及远景3R彩色照片各一张;
5. 属于下列情形的,除提交上述1、2项材料外,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A、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有投资关系的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商事主体具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声明(关联企业自主声明)》(附件9);
B、原登记的商事主体失联,即原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使用申报场所办理其他商事主体登记,还需要提交《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附件5);
C、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的还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证明)》(附件8);
D、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没有门牌号,无法准确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或者导航定位图;
E、使用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商场、市场内铺位、柜台、摊档,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F、商事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给其他商事主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标明各商事主体使用的具体位置;
G、商事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材料。
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非申报承诺制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按非申报承诺制登记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下:
1.《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附件4);
2.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A、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B、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C、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3)作为产权证明;
D、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3)作为产权证明;
3. 使用非商事主体自有房屋作为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要提交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4. 使用从事旅业的宾馆、酒店的客房的,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客房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无需提交2、3项材料;
5. 使用军队房产的,除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外,还需要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无需提交2、3材料;
6. 属于下列情形的,除根据1、2、3、4、5项的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A、房屋为住宅的需要提交《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附件7),房屋是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住宅除提交上述承诺书外,还需要提交《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附件6);
B、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有投资关系的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商事主体具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声明(关联企业自主声明)》(附件9);
C、原登记的商事主体失联,即原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使用申报场所办理其他商事主体登记,还需要提交《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附件5);
D、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的还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证明)》(附件8);
E、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没有门牌号,无法准确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或者导航定位图;
F、使用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商场、市场内铺位、柜台、摊档,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G、商事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给其他商事主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标明各商事主体使用的具体位置。
H、商事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材料。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提交材料规范按本规范第三点要求执行。申请加注经营网址或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还需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证明材料。
备注:
1. 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
2. 集中办公区域同一办公地址有多个经营者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的单位应当采取排位编号等方式区分各经营者的办公单元并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3.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五、各类登记文书见附件(附件1至9)。
六、本登记材料提交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