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坚持“谋在前、干在实、落在细”,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压实责任,强化事前预防,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清远高质量发展。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场主体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提升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事故风险。
一、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石粉厂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作业案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两台叉车于2022年11月4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清远特检院定期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11月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并在叉车上张贴了停止使用标识,但当事人擅自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5日间,继续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从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韶关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工作人员依法对阳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维保单位韶关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电梯作业,且维保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利用电线在电梯的机房上接线端子上进行短接检查线路后未及时拔除直接导致涉案电梯有三项不符合项目的安全隐患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某液化气站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某液化气站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52瓶其中8个气瓶为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且其未能提供关于每个气瓶的编号、充装前后重量、有无异常现象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