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9月8日,由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张星”销售假冒伪劣皮包和帽子及肩带商品后,逾期不到本局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查获1690个标示“CELINE”皮包、30条标示“CELINE”肩带、99顶“CELINE”帽子商品、“CELINE”商品标识(一批),上述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无法找到涉案当事人,我局对上述涉案物品视为无主财物,并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
一、没收涉案的1690个标示“CELINE”皮包、30条标示“CELINE”肩带、99顶“CELINE”帽子商品、“CELINE”商品标识(一批);
二、不免除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公告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如不服本公告的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魏明华、夏小锋,联系电话:0763-337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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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