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科办事流程说明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4-18


一、申请拨款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工程项目前期费用
  ⒈填写下列表格: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款、预算、结算)送审资料明细表》;
  (2)《工程项目款申请表》。
  ⒉说明项目资金来源的文件依据;
  ⒊项目前期费用的合同(协议);
  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付款的函;
  ⒌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需进行招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按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若干规定》(清府〔2005〕168号)的规定执行;
  专业咨询(如施工图审查费、可研费、环评、预编费、技术咨询费等),请根据项目情况按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清财采购〔2008〕2号)、《关于清远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清财采购〔2012〕96号)和《关于2013年度清远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清财采购〔2013〕4号)的要求执行;
  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原件)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款
  ⒈填写下列表格: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款、预算、结算)送审资料明细表》;
  (2)《工程项目登记表》;
  (3)《工程项目款申请表》。
  ⒉说明项目资金来源的文件依据、立项文件;
  ⒊工程项目概况、综合情况说明,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请款前明细情况表;
  ⒋经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预算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⒌开工证,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或批复;
  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⒎资金使用承诺函,委托书;
  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函;监理公司出具说明本次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进度情况报告;
  ⒐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原件)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⒑有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拼盘项目),需提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
  ⒒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报告;
  ⒓用于设备投资、物品采购的拨款,需提供市采购办公室批准采购的文件、申报表、清单,采购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书,供应商要求支付购货款的报告;
  ⒔工程变更(增减),需提供说明变更(增减)的原因和工程进度报告(要求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监理公司的专项报告,补充合同。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或增加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超过项目概算10%或增加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市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⒕已竣工,已办理结算审核的工程,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书;
  ⒖质保期满,申请拨付质保金,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同验收,并有验收人签名的验收情况报告。
  注:第一次申请拨款时,以上前1-9项是必须提供的资料,10项、11项视投资资金性质而定。
(三)申请设备投资、物品采购款
  ⒈填写下列表格: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款、预算、结算)送审资料明细表》;
  (2)《工程项目登记表》;
  (3)《工程项目款申请表》;
  ⒉说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文件依据;
  ⒊设备采购综合情况说明,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请款前明细情况表(第1次请款时提供);
  ⒋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
  ⒌建设单位和供应单位申请工程项目采购款的函;有监理的工程,监理公司出具说明支付项目采购款的进度情况报告;
  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原件)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⒎有增减变化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说明增减原因的情况报告(要求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有监理的,需提供监理公司的专项报告及补充合同;
  ⒏已完工办理结算审核的项目,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书;
  ⒐质保期满,申请质保金,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和供应单位双方共同验收,并有验收人签名的验收情况报告。


二、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须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概算审核:
  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⒊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⒋设备市场价格;
  ⒌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文;
  ⒍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⒎编制概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⒏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工程预算、(标底)审核:
  ⒈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⒉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
  ⒌工程量计算书;
  ⒍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⒎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⒏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⒐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它相关资料;
  ⒑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结算审核:
  ⒈上述第二点要求提供的资料;
  ⒉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⒊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⒋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⒌付款资料(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⒍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材料报批单;
  ⒎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⒏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⒐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⒒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⒓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等);
  ⒔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工程竣工决算审核:
  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送竣工财务决算的书面报告;
  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⒋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预算下达文件;
  ⒌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⒍建设项目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⒎基建支出总表及明细清单;
  ⒏工程管理费计提及支出有关单据;
  ⒐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⒑项目银行帐户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日的银行对账单;
  ⒒财政部门投资审核机构已审定的工程结算;
  ⒓合同、协议;
  ⒔招投标文件、招标答(释)疑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
  ⒖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⒗财政部门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金审批拨付流程
(一)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⒈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含BT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⑴建设单位向本科提交项目工程进度用款申请书,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交工程发票、监理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⑵本科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呈批。
  ⑶需要进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建设单位将完整、有效的送审资料及审核委托书,按归口送达本科,本科审核后委托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⑷呈批批复后,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⑸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支付联和有关的收款收据,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⒉原“十个一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⑴建设单位按归口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本科提交项目工程进度用款申请书,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交工程发票、监理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⑵本科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呈批。
  ⑶需要进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建设单位将完整、有效的送审资料及审核委托书,按归口送达本科,本科审核后委托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⑷经济建设科收到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的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资金拨付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⑸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支付联和有关的收款收据,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⒊其他基建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拨款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有关表格报经建科审核;
  (2)经建科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遇技术性较强、项目情况比较复杂的资金拨付,以及数额较大的工程进度款和未审定结算的工程尾款,还须委托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3)完成审批程序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建科开出拨款凭证送国库办理拨款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
  (4)拨款完成后,整理有关资料存档。
  (5)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拨款回单等资料,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4. 其他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和拨付程序
  (1)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和必要的项目有关材料。
(2)财政部门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然后将相关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流程
  ⒈建设单位向本科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⒉本科根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委托财政投资审核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⒊财政投资审核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核后按时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书;
  ⒋本科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三)办理工程概算预算最高限阶、结算决算造价审核工作流程
  ⒈建设单位提交委托书、工程造价资料等电子文件(或文本、图本文件)资料报给经济建设科;
  ⒉经济建设科登记备案,并委托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
  ⒊投资审核中心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⒋投资审核中心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等会审,确认工程造价审核定案价并签字盖章;
  ⒌投资审核中心、经济建设科将相关资料备案;
  ⒍经济建设科将相关资料分发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⒎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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