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府办〔2016〕75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统计监测数据,我市2020年1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6.7%,其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23.4%,达到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条件,由于当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继续发放2020年1月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补贴最低标准:
三、其他事宜按照清府办〔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