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远 市 物 价 局
文件
清 远 市 水 务 局
清市价〔2013〕93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清城区、清新区物价局、水务局:
为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以下简称“阶梯水价”)的要求,确保市区阶梯水价的稳妥实施,按照《关于调整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通知》(清市价〔2013〕 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水务局
2013年5月22日
主题词:水价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市消费者委员会,各县(市)物价局、水务局
主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共印 份)
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
计量水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居民节水意识,建设低碳环保型社会,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以下简称“阶梯水价”)收费,是指在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基数的基础上,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分级计量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区范围内由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户阶梯水价的相关活动。
各县(市、区)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实施办法,报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阶梯水价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水务部门协助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居民用户定期抄录水表,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调整后的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从2013年10月1日的抄见表量起执行。
第六条 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下的这部分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按核定的第一级水价计收水费;每户每月31立方米(含31立方米)至37立方米(含37立方米)的这部分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按第二级水价(第一级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每户每月超过38立方米(含38立方米)的这部分用水量为第三级水量,按第三级水价(第一级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30立方米但未达到31立方米时,按30立方米计算,30立方米至31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计入下一抄表周期;第二、第三阶梯水量之间的小数按此计算。
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的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7立方米。具体水量级数范围见下表:
水量级数 (立方米) |
居民用户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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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及以下 |
5人 |
6人 |
7人 |
8人 |
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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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30 |
≤37 |
≤44 |
≤51 |
≤58 |
…… |
第二级 |
31~37 |
38~44 |
45~51 |
52~58 |
59~65 |
…… |
第三级 |
≥38 |
≥45 |
≥52 |
≥59 |
≥66 |
…… |
注:第二级水量上、下限值均含本数。
第七条 实行两月一抄表的,其水量基数按抄表数÷2计算。
阶梯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一)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基数范围内时,阶梯水费=第一级水价×实际用水量;
(二)当实际用水量在第二级水量基数范围之间时,阶梯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水价×(实际用水量-第一级水量基数上限);
(三)当实际用水量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达到第三级水量范围时,阶梯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30立方米)+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区间范围(7立方米)+第三级水价×(实际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
第八条 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用水人口申报。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5日后开始,用水户应到用水地址所属的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的,按用水户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水价。
申报用水人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远市阶梯水量用水人口申报表(见附件);
(二)当月或历史水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
(三)本市籍人员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市籍人员提交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来清远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等可不发居住证的外市籍人员,在本市居住1个月以上(含1个月)时提交居委会等盖章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申请提交单位盖章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每个证件、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只能对应办理1个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报手续。
第九条 申报用水人口数在用水户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5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十条 居民用户应当如实申报用水人口,当用水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已办理水量基数调整手续的居民用户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属实,应当重新核定该用户的水量基数。
第十一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丢失或用水户的其他原因无法正常抄验水表的,按《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暂收方式进行暂收,暂收水量按第一级水价计费。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下次抄表后按照以实际抄表天数调整水量级数后计收阶梯水费。
第十二条 用水户对阶梯水费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书后向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户答复。
用水户对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价格、水务部门投诉。市价格、水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原因,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预约抄表日期抄录水表的,按第一级水价计收。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公共用水量、公共用水分摊水量不计入居民用户阶梯计费的用水量中,执行第一级水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清远市阶梯水量用水人口申报表
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水务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
清远市阶梯水量用水人口申报表
(*为必填项)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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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户主名 □产权人名 |
*客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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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地址 |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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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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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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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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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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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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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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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请在相应□里打√) |
□一户一表。总人口数: 。 □一户 表。总人口数: 。 |
*是否出租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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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申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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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请在相应□里打√) |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居住证 □4.缴费通知单/发票 □5.单位证明 □6.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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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资料 |
序号 |
姓名 |
与产权人关系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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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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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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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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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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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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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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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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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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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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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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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本人所提供以上资料属实,所填内容真实;如遇用水人口发生增减,本人承诺及时主动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复核手续。 申报人/受托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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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所受理人员签名(章):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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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报用水人口应提交以下材料:(1)完整填写该表;(2)当期或历史水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3)本市籍人员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外市籍人员提交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来清远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等可不发居住证的外市籍人员,在本市居住1个月以上(含1个月)时提交居委会等盖章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申请提交单位盖章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7)委托办理的需另附授权委托书。
2.每个证件、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只能对应办理1个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报手续。
3.一户多表用水户在申报用水人口时需同时提供各个水表当月或历史水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并在同一申报表中的“客户编号”栏填写所有水表编号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