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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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工信〔2021〕129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文件精神,现将《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日


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精神,支持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支持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申报、兑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支持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前60强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含5亿)-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含1亿)-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兑现

  第五条 申报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模板参考附件2),按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A4纸双面胶装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关表格及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另附一张电子光盘。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得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上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7.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申报材料根据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

第六条 审核兑现

  (一)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提供企业上两年度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额的具体数额。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二)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初审意见,开展复审。市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前60强的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再经局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审议、局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资金由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所属地区承担,其中市本级与清城区、高新区按照利益共同体比例计算分别承担。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申报,开展奖励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拨付进度、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上奖励政策不能同时享受,按就高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申请享受多个奖励政策是以对本市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日(有效期5年)。


  附件:1.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申请表.doc

         2.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申请书封面及目录.doc

                     3.关于《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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