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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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工信〔2021〕134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精神,现将《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6日



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的申报、奖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清府办〔2020〕35号文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我市,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2、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2、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总部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对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清远市总部企业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认定为清远市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企业可连续申请三年,认定次年开始申请。

  (三)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经认定为清远市总部企业的,对企业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企业可连续申请五年,认定次年开始申请。

第三章 企业申报和审核兑现

  第五条 企业申报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模板参考附件2、附件4、附件6),按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A4纸双面胶装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关表格及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另附一张电子光盘。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申报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附件1); 2.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7.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二)申报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清远市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申请表》(附件3);2.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两年度纳税证明;7.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三)申报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清远市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5);2.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7.申请高管生活补助人员任职(命)通知书;8.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高管人员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9.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申报材料根据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

  第六条 审核兑现

    (一)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统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提供企业上两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企业高管上一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等审核所需相关数据。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二)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再经局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审议、局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补资金由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所属地区承担,其中市本级与清城区、高新区按照利益共同体比例计算分别承担。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申报,开展奖补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奖补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拨付进度、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按照《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的文件精神,在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境内注册的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5日(有效期5年)。


  附件:1.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doc

         2.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书封面及目录.doc

         3.清远市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申请表.doc

         4.清远市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申请书封面及目录.doc

         5.清远市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申请表.doc

         6.清远市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申请书封面及目录.doc

                     7.图解《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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