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8-11

(已失效)

QYBG2021029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工信〔2021〕137号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管委会: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9日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等文件精神,就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主要为列入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名单的企业。

  本细则所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列入扶优计划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标准和用途

  第四条 支持对象。列入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名单的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事后奖励)、设备更新(事后奖励)方式支持,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剩余资支持设备更新。并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择优对实施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机器人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贷款贴息。对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励。贷款贴息额依据金融机构出具贷款合同及相关有效凭证予以认定,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最高不超过当期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时间原则上按技改项目备案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工之日止,期间不超过2年,超出部分不予贴息。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等原因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奖励。

  设备更新。对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按其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不高于2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项目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建设所属地的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证明。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四)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确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且备案证项目名称或备案证编号与贷款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或备案证编号一致。

  (六)企业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文件;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选址等批准文件或产权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按规定无需办理的则无需提交);

  (五)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交贷款利息明细表(含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合同编号、贷款利率、贴息期内利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单、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第三方机构核息报告等 ;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报送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完工评价等。专家评审,以打分形式评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排序,再经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议审议、公众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择优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技改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尽快将预算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企业。

  第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对拟奖励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各地工信部门牵头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必须与备案证项目名称以及报统计数据项目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计提最高不过2%工作经费,用于监督检查和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完工评价)、评审等。

  第十三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已享受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要求申请验收(完工评价),并按及时提交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材料。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原则参照省市财政资金有关验收(完工评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做好技改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如发现申报企业(实施主体)有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如国家、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有调整,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清远市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与本细则条款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关于《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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