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12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区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7日



清远市区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清远市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运营成本,节约高效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促进清远市区公交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6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等文件,结合市区公交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公交客运线路实施成本规制、成本费用监审评价等管理活动。

  本方案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市区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收入范围和核算标准等,测算、审核和评价企业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并核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市区公交实施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制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与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增加营收、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强化科学化、精细化核定成本费用和收入,持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和经营管理信息化程度。

  (六)可持续原则。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和吸引力,持续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合理控制财政补贴资金规模,实现公交事业持续发展和财政资金高效利用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市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制成本项目构成

  第五条 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六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核准的《清远市区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服务方案》产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燃料及电力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是指企业直接、间接参与公交运营的职工(包括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下同)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党务活动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含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二)燃料及电力消耗费。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及电力所支出费用,不包括其他非营运所消耗支出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用于公交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办公用房、场站设施、充电设施、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四)保修费。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不包括维修人员薪酬。

  (五)轮胎消耗费。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六)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的险种,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保险险种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七)安全生产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道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和自动识别系统等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成本费用以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直接营运费用,包括营运车辆融资租赁费、场站租赁费以及其他与公交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自有场站硬底化摊销和维护维修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公交刷卡扫码支付结算费、GPS和监控设备通讯流量费、运营车辆清洁费、车辆年审检测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必要支出等。

  第七条 期间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公务车辆使用费、交通费、培训费、通讯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审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二)财务费用。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第八条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九条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一)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与公交运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全额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处置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以及因政府指令性任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净损失,经审核后计入规制成本;

  (四)各类赞助、捐赠、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罚息等支出;

  (五)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标准参照财政资产预算、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社会平均水平确定);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缴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条 企业非基本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收支应当单独核算,其支出不计入基本公共汽电车客运成本。

  非基本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与基本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和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基本公共汽电车客运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分担不合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总成本。

  第三章 规制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项目标准应当达到合理水平或者合理范围,可采取直接取值法、横向比较法、纵向比较法和实际成本法等方法确定。

  (一)直接取值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该数值。

  (二)横向比较法。参照同行业(或同类地区)平均水平确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采用横向比较法应注意不同样本在成本结构和统计口径上的差异。

  (三)纵向比较法。参照受规制公交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同时应考虑由于有关成本上升、价格指数变化等导致的成本波动。

  (四)实际成本法。对于不宜通过直接取值法、纵向或横向比较法等设定标准值的,经专项审计可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为合理成本,待未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第十二条 成本费用规制值的设定一般采取上限法、浮动取值法和据实核定法,具体规制值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后,报市财政局依照本方案予以审核确定。

  (一)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上限标准值的,取上限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上限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二)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值低于浮动下限的,取下限值。

  (三)据实核定法。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成本费用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规制成本费用应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规制直接运营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燃料及电力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核定

  1.规制人员工资

  (1)规制职工人数

  规制驾驶员人数上限值是市区公交运营企业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核准的线路、车辆和班次组织运营,根据全年实际核准的公交运营工作班,结合《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推荐的驾驶员人均年度工作时长,核算驾驶员人数。

  规制其他人员人数根据驾驶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进行规制,其中,其他人员是指除公交驾驶员以外参与公交运营的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维修人员、站务员、安全员、调度员、点钞员、客服人员、保安人员、保洁人员等从事公交运营生产和管理的人员。

  计算公式为:

  规制驾驶员人数上限值=核准驾驶员工作班总数×日均工作时间(8小时)/年度工作时间(1920小时/人)

  规制其他人员人数=规制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

  式中:

  ① 核准驾驶员工作班总数高于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运营服务方案》中的计划工作班总数的,按照计划工作班核定;低于计划工作班的,按照实际核准的工作班总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运、减班等,按照正常完成计划工作班核算。

  ② 驾驶员实际配置规模超出规制上限的,核定标准取规制上限值;实际配置规模低于上限值的,按照实际配比核定。

  ③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取最低推荐比例0.55进行规制。实际人数配比高于0.55的,按照0.55核定;配比低于0.55的,按照实际配比核定。

  ④ 因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为高危行业,对于确实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企业又无法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应安排离岗休养,该类人员人数按实际人数计算,不在“人车比”计算范围内。

  (2)职工工资核算

  职工工资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推荐测算方法,结合市区公交运营企业驾驶员、其他人员实际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自然增长率进行核算,计算公式为:

  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值=规制驾驶员人数×上一年度驾驶员年平均工资×当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自然增长率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上限值=规制其他人员人数×上一年度其他人员年平均工资×当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自然增长率

  职工工资总额上限值=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值+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上限值

  职工工资总额超出规制上限的,核定标准取规制上限值;低于规制上限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核定。

  2.规制工资性支出

  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标准缴纳并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实际工资总额的12%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党务活动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规制年度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2%、1%、8%计算标准,据实核定。

  辞退、内退福利和政府批准的退休人员补助是指公交企业因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的补偿,或因企业改革等因素,经政府批准同意,给予相关退休人员的专项补助,补偿补助金额据实核定。

  (二)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核定

  1.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根据营运车辆燃料及电力消耗定额、燃料及电力价格、核定运营里程按车型核定。

  核定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核定燃料消耗费+核定电力消耗费

  2.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消耗费核定

  核定燃料消耗费=∑(燃料消耗核定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燃料单价)

  式中:

  规制汽油、柴油、天然气车型燃料消耗定额基数为近三年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的平均值。

  汽油、柴油单价按公交企业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3.电力消耗费核定

  核定电力消耗费=∑(车辆电力消耗核定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电力单价)

  式中:

  规制电力消耗定额基数为近三年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的平均值,上限按照定额基数的110%核定,下限按照定额基数的90%核定。

  车辆用电价格按公交企业与电力部门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4.规制年度新购置车辆燃料、电力消耗标准值以当年实际消耗额列入规制,待运行情况稳定后再确定标准值。

  5.核定运营里程是公交企业执行《运营服务计划》实际完成的运营里程(含实际运营里程和有效空驶里程,下同),其中实际运营里程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服务方案》确定的各线路发车班次,并结合各线路长度而实际完成的运营里程;有效空驶里程是指公交车辆在每日运营前和结束后前往停保场、首末站及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之间产生以及车辆维修、保养等实际产生的有效空驶里程,各线路车辆有效空驶里程比率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各线路实际运营里程的8%。

  (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1.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残值等,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核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营运车辆原值-国家、省、市级购车补贴-规制车辆残值)×规制车辆年折旧比例]+∑[(各机器设备、场站建筑物、办公设备等原值-规制固定资产残值)×规制固定资产年折旧比例]。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原则上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规定执行(折旧年限原则上取中值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照4%计算);清远市另有规定的,可采用其规定;国家和当地政府无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平均水平计算确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残值据实核定。

  3.凡正常营运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规制范围。固定资产折旧费实际发生额超出规制标准的,核定标准取规制标准值;实际发生额低于规制标准的,核定标准取实际发生额。

  4. 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超出规模或超出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购置车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车辆等大额支出应当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租入项目属于成本规制所列明的项目内容,且租入项目成本符合成本规制规定标准及波动范围,计入规制成本,不符合的则不计入规制成本。

  5.营运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因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的其他直接营运费,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

  (2)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

  (3)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而提前报废更新营运车辆,形成的损失应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6.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进入规制成本。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规制成本。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建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规制成本,但应在规制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四)保修费核定

  1.保修费按各车型的保修费核定标准和对应车型的核定运营里程进行核定。车辆保修费是与公交运营里程相关,以企业前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

  核定保修费=∑(保修费核定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

  式中,保修费核定标准为前三年各车型车辆千公里保修材料费平均值。

  2.新购置投放车辆保修材料费标准值以当年实际费用列入规制,待运行情况稳定后再确定规制值。

  3.车辆保修费规制上限为规制千公里保修费上浮5%;下限按照规制千公里保修费下浮5%核定。

  (五)轮胎消耗费核定

  1.轮胎消耗费按各车型的轮胎消耗费核定标准和对应车型的核定运营里程进行核定。轮胎消耗费以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

  核定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核定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

  式中,轮胎消耗费核定标准为前三年各车型车辆千公里轮胎消耗费平均值。

  2.新购置投放车辆轮胎消耗费标准值以当年实际费用列入规制,待运行情况稳定后再确定规制值。

  3.轮胎消耗费规制上限为规制千公里轮胎消耗费上浮5%;下限按照规制千公里轮胎消耗费下浮5%核定。

  (六)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核定

  1.保险费核定标准:交强险保险费据实核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责任限额200万元的标准,据实核定;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50万的标准,据实核定。

  2.事故损失费核定标准:市区公交运营企业上年度交通事故率和百万车公里死亡率考核指标为满分的,按规制年度核算后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核定;公交企业上年度交通事故率和百万车公里死亡率考核指标未达到满分的,按规制年度核算后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核定。

  (七)安全生产费核定

  1.根据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的财资〔2022〕136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为计提依据,列入成本进行核算。

  2.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据实核定。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核定

  规制年度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1.公交刷卡扫码支付结算费、车辆年审检测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固定成本费用,据实核定;

  2.场站租赁费和租赁场站维护维修费、自有场站硬底化摊销和维护维修费、信息化系统建设、油补数据申报服务费、GPS和监控设备通讯流量费、运营车辆报废支出等成本费用,据实核定,但不得高于同类型地区公交行业平均水平;

  3.信息化系统维护费、劳动保护费、车辆清洁费、外聘劳务费等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直接营运费用核定标准,以规制年度前三年平均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车辆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进行核定;

  4.企业因执行政府与运营服务或社会责任相关的指令性任务,如创文巩卫、疫情防控、扶贫等费用支出,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规制期间费用=规制管理费用+规制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核定

  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根据规制年度前三年企业管理费用占直接运营成本比例的平均值和规制年度直接运营成本进行核定。

  核定管理费用=核定管理费率×核定直接运营成本

  式中:

  1.规制管理费率=∑前三年市区公交运营企业管理费用/∑前三年市区公交运营企业直接运营成本

  2.核定管理费率不得超过规制管理费率,规制管理费率逐年调整,同时适当考虑政策变化对成本造成的突发性影响。

  3.纳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明细项目有具体约束标准的,需同时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费用核定

  1.财务费用按照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扣除与运营无关的长期投资)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进行核定。

  2.规制年度内新增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税金及附加按照规制年度企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和附加总额,据实核定。

  第四章 规制收入核定方法

  第十六条 规制收入由公交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构成。

  (一)公交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交运营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包括公交服务相关的附属净收益构成,包括场站租赁净收益、充电设施对外经营收益、外修收益、广告净收益及其他业务收入等。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摊销、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等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存在较大变化因素影响本方案执行的,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 为规范规制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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