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示中央财政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清远市级分配方案的通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0-12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3〕72号)要求,现将中央财政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清远市级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通过来访、来电、来函(来函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一、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迳

  (一)信函

  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清远市交通运输局917

  邮编:511500

  (二)电话

  0763-3387798

  (三)传真

  0763-3366036

  特此通告。


  附件: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表.xls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2023年度清远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3〕72号)要求,本次下达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采取“先分配,后清算”方式进行。市级制定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资金分配工作方案,将资金分配至辖区企业。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资金)市级分配方案

  (一)分配资金:419.2815万。

  (二)分配对象:根据《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通知》及《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补充通知》通过审核的2023年度新能源公交车企业。

  (三)市级分配办法:以对城市新能源公交发展奖励为宗旨,按因数法计算2023年度新能源车辆标台系数占比进行分配。

  1.计算公式

  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全市分配资金总额*地区车辆总标台系数/全市车辆总标台系数。

  2.指标说明

  标台系数:车辆长度<5米,标台系数为0.5标台;5米≤车辆长度<7米,标台系数为0.7标台;7米≤车辆长度<10米, 标台系数为1标台;10米≤车辆长度<13米车,标台系数为1.3标台;13米≤车辆长度<16米,标台系数为1.7标台;16米≤车辆长度<18米,标台系数为2.0标台;车辆长度>≥18米车型折算为2.5标台。

  (四)县级分配原则

  根据单车车辆标台系数占比、营运里程、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将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划分至各地,各地可参照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或自行制定分配方式,做好资金分配。

  参考计算公式:单车分配资金=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地区单车标台系数/地区总标台系数。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新能源出租车部分)市级分配方案

  (一)分配资金:101.3918万

  (二)市级分配对象:根据《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通知》及《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补充通知》通过审核的2023年度新能源出租车企业。

  (三)市级分配办法: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对城市交通(新能源)发展鼓励为宗旨,年度行驶里程(系统统计数据)低于3000公里(含)的不予奖励,对3000公里以上的车辆以不同里程范围对应3种车辆里程系数,结合服务质量系数后形成单车服务质量系数,按因素法计算2023年度内车辆服务质量占比进行分配。

  1.计算公式

  地区分配金额总额=全市分配资金总额*地区车辆里程总系数/全市车辆总里程系数。

  2.指标说明

  (1)单车质量系数=车辆里程系数*服务质量系数。

  (2)车辆里程系数:3000公里以内的车辆里程系数为0;3000-15000公里以内的车辆里程系数0.5;15000-30000公里以内的车辆里程系数为0.75;30000公里以上车辆里程系数为1。

  (3)服务质量系数:1-(服务质量投诉宗数*0.01+安全生产通报次数*0.1)。服务质量投诉宗数以属地核查处理的12345、12328、信访等官方渠道统计的工单为准(见附件3)。安全生产通报次数以属地发出安全管理整改和交通事故宗数为准。

  (四)县级分配原则

  根据地区里程系数分配资金总额划分至各地。各地可参照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或自行制定分配方式,做好资金分配。

  参考计算公式:单车分配资金=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地区单车质量系数/地区车辆质量系数总和。

  三、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费改税部分)市级分配方案

  (一)分配资金:108.6437万元。

  (二)分配对象:第一部分统筹用于清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项目;第二部分资金为根据《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通知》通过审核的2023年度出租车企业。

  (三)市级分配办法:第一部分为清城区逾期未申报营运数据的出租车企业2023年在册车辆数与全市出租车企业2023年在册车辆占比资金切割,由清城区按政策统筹分配。第二部分为扣除第一部分资金剩余部分,以对城市交通发展鼓励为宗旨,年度行驶里程(系统统计数据)低于3000公里(含)的不予奖励,对3000公里以上的车辆按3个里程范围标准对应3种车辆里程系数,结合单车服务质量系数给与不同发展奖励。引入2种车型调节系数,全部车型参与,其中新能源出租车型调整系数为0.55,燃油出租车车型调整系数为0.45。按因素法计算2023年度车辆服务质量系数*车型调节系数占比进行分配。

  1.计算公式

  (1)清城区统筹资金=全市分配资金总额*清城区逾期未申报营运数据的出租车企业2023年在册车辆数/全市在册车辆数。

  (2)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全市分配资金总额-清城区统筹资金)*(地区车辆总里程系数*地区车型总调节系数)/(全市车辆总里程系数*全市车型总调节系数)。

  2.指标说明

  (1)单车服务质量系数=车辆里程系数*服务质量系数。

  (2)车辆里程系数:3000公里(含)以内的车辆里程系数为0;3000-15000公里以内的车辆里程系数0.5;15000-30000公里以内的车辆里程系数为0.75;30000公里以上车辆里程系数为1。

  (3)服务质量系数:1-(服务质量投诉宗数*0.01+安全生产通报次数*0.1)。服务质量投诉宗数以属地核查处理的12345、12328、信访等官方渠道统计的工单为准(见附件3)。安全生产通报次数以属地发出安全管理整改和交通事故宗数为准。

  (4)车型调节系数:新能源出租车型为0.55,燃油出租车车型为0.45。

  (四)县级分配原则

  根据地区里程系数和地区车型调节系数分配资金总额划分至各地。各地可参照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或自行制定分配方式,做好资金分配。

  参考计算公式:单车分配资金=地区资金总额*(地区单车质量系数*车型调节系数)/(地区单车质量系数*车辆调节系数)总和。

  四、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市级分配方案

  (一)分配资金:479.4929万元

  (二)分配对象:根据《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通知》及《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补充通知》通过审核的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企业。

  (三)市级分配办法: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按因数法计算2023年度内车辆服务质量系数占比进行分配。

  1.计算公式

  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全市分配资金总额*地区车辆服务质量总系数/全市车辆服务质量总系数。

  2.指标说明

  车辆服务质量系数=营运里程*车型系数。

  燃油农村客运车型系数为1。

  新能源农村客运车型系数为1.5。

  (四)县级分配原则: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近一步加强农村道路客运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交综运字〔2023〕99号)第六条第二点: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电子围栏内年度里程数低于车辆年度总里程数80%的,只能按照非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享受当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非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电子围栏内年度里程数低于车辆年度总里程数80%的,取消该车辆当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资格。各地可参照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或自行制定分配方式,先核减不符合条件车辆,再做资金分配。

  参考计算公式:单车分配资金: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地区单车服务质量系数/地区车辆服务质量总系数。

  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市级分配方案

  (一)分配资金:515.2751万元

  (二)分配对象:根据《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通知》及《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运营数据信息的补充通知》通过审核的2023年度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企业。

  (三)市级分配办法: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按因数法计算2023年度内镇通村折算线路数占比进行分配(见附件2)。

  1.计算公式

  地区分配资金总额=全市分配资金总额*地区镇通村折算线路数/全市镇通村折算线路总数。

  2.指标说明

  镇通村折算线路数:对非区域经营的原镇通村线路按镇通村线路折算为1,对非区域经营的新增或年度内调整的镇通村线路按具体产生运营月份除以12折算,即每年12个月都运行的折算为1,不足1个月部分,以实际运行天数除以当月总天数(30/31)折算;对区域经营的镇通村线路,按具体产生镇通村子线路每年运营天数除以365折算,即每年365天都运行的子线路折算为1,依次类推。同时,该镇通村线路的所有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电子围栏内年度里程数低于车辆年度总里程数80%的,镇通村系数折算为0。

  (四)县级分配原则: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近一步加强农村道路客运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交综运字〔2023〕99号)第六条第二点: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电子围栏内年度里程数低于车辆年度总里程数80%的,只能按照非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享受当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各地可参照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或自行制定分配方式,先核减不符合条件车辆,单车分配资金时应参考车辆实际运营时间,再作资金分配。

  六、资金分配金额

  见附表。

  七、清算办法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贴资金,应当按规定追回后由市财政统一收回。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统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通过督查发现须追回的资金,据实由涉及车辆所属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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