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根据教育部、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对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语〔2006〕19号)精神,今年清远市被列入广东省二类城市(地级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城市。为做好迎评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清远市“迎接创建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城市”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清远市教育局。
1.来函请寄: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20号清远市教育局(邮编:511515,请在信封上注明“创建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征集”字样)。
2.“电子邮箱:qyywb1213@126.com。
3.电话/传真:0763-3361213。
清远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