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全市性公益慈善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开展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
即日起至3月31日
二、认定范围
在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所列所有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办理流程
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在受理时限到期前,向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附件1),同时提供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该表内所列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信息审核并向市民政局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交申请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情形。
全市性公益慈善组织应在受理时限到期前,向市民政局提交《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附件1),同时提供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该表内所列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加强审核把关,准确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在4月2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材料(附件1和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审核意见,通过粤政易报送至市民政局。
附件:
附件1.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xls
附件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doc
清远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鹏,3375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