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
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清远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工作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确保到2020年完成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占比和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均达80%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部门协作,摸底排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各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抽调骨干力量,专门负责,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要根据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和《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附件1、2),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报送至市教育局。市中心区域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共同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二、政府统筹,分类处置
城镇住宅小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规定要求,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按照摸底排查情况,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办法,落实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治理工作。
(一)对未规划幼儿园或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建设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它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三)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10月底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补助。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分工负责,全面整改
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教育部门按照《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相关环节,并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及时做好幼儿园开办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落实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强化保障,确保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清远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具体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治理工作协调。为加强联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请各县(市、区)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安排一位负责同志加入“清远市城镇小区专项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群”qq群(qq群号:452630236),同时填写附件3于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教育局。
(二)强化过程保障。各地要认真制订本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进度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录入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及时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后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建立月报工作制定,每月10日前,各地将整改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四)强化监督保障。市政府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查治理工作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履职考核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对《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正式实施后仍有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的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市教育局联系人:徐宛婷,联系电话:3361577,邮箱:qyjyk3361577@163.com。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少伟,联系电话:33659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苏展鹏,联系电话:3376010。
3.清远市城镇小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系统填报工作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城镇住宅小区名称 |
地址 |
规划立项时间 |
竣工时间 |
规划户数和人数 |
应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
已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
幼儿园产权归属 |
举办幼儿园类型 |
是否需要整改 |
整改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
整改措施 |
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 工作进展 |
预计总投入(万元) |
预计完成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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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人数 |
总投入 |
其中,政府投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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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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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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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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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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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台账登记的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单个或连片城镇住宅小区);2.幼儿园产权归属包括教育部门、开发商、举办者等;3.举办幼儿园类型:指幼儿园现状,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4.整改类型如下:一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二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三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四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五类,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5.具体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回收、置换、购置、租赁、补建、改建、新建等。
附件2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地区 |
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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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其中,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 |
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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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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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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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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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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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清远市城镇小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系统填报工作人员信息表
部门 |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负责内容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QQ号码 |
邮箱 |
备注 |
教育局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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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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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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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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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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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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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填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