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9-21

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公用设施配置,构建节约型机关,参照《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粤财资〔20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处级领导和内设科室办公室公用设施的配置。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购置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办公设施配置遵循“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一)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科室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为准。办公设备原则上按标准配置。

  (二)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新购置。

  (三)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室家具:处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

  1.计算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配置台式电脑1台,作为内网机使用;每个内设科室配置台式或笔记本电脑2台,作为外网机使用;每个处级干部可配置笔记本电脑1台,作为外网机使用。保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电脑的,每个岗位配置1台保密电脑。

  2.打印机:每个内设机构视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各配置1台彩色打印机;每位在编在职人员每人可配置1台普通打印机;每个处级干部可配置1台普通打印机。

  3.复印机:每个内设科室可配置中档复印机1台。

  4.扫描仪:每个内设科室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

  5.传真机:每个内设科室可配置1台传真机。

  6. 碎纸机:每个内设科室可配置1台碎纸机。

7.电话机:在编在职人员每人配置1台电话机。

8. 录音机:每个内设科室原则上配置1台录音机。

  9.数码摄录设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除新闻信息科外,其他内设科室原则上不配置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录机。  

  内设科室和个人需增加配置办公设备的,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配置。

  (三)上述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配置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采购非节能产品。

  四、责任。本标准颁布后,对擅自超标准配置新增办公设施的,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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