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8-19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办文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介于以上两类信息之间,即不含涉密内容,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范围较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列为依申请公开。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内容为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一)市政府正副市长分工,市政府机构及简称,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清远市人民政府令;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清府、清府办、清府函、清府办函等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

(五)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内外事活动信息(以签发的新闻通稿为准);

(六)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清府、清府办、清府函、清府办函等非涉密文件

1.经办科室在呈批前进行保密审查时一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在公文稿纸上增设公开方式选项,以公文稿纸呈批的文件,经办人在相应选项打“√”;不以公文稿纸呈批的文件,在拟办意见中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般采用“此件拟主动公开”、“此件拟依申请公开”或“此件拟不公开”的表述。

2.在公文成文日期与主题词之间增设“公开方式”栏,并注明相应公开方式。

3.经办科室将经领导同志审批的政府信息送打字室印发时,凡未提出公开意见的,一律由打字室退回经办科室提出意见。

4.经办科室当天将完成签发程序后注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送政务信息科,由政务信息科按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

(二)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

经过签发程序后应主动公开的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由经办科室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送政务信息科按程序公开。

有必要通过其他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科室提出公开意见,经审定后转政务信息科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各科室提供的政府信息如发生变更,经办科室应立即告知政务信息科并提供最新信息,以便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二)经办科室难以确定公开方式的,可会商政务信息科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对于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应该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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