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坚持“谋在前、干在实、落在细”,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压实责任,强化事前预防,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清远高质量发展。现公布2023年第七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场主体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提升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事故风险。
一、连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山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案
连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连山县某商行经营的燃气灶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该商行购销的1台家用燃气灶具,所检“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该商行从连州市某百货批发部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2台,销售了1台,货值为24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连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冈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佛冈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监管执法时发现,该公司在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鞍座长度的尺寸限值要求,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定与该车型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备案的信息不一致。经调查,该公司从广东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自行将原本配套的短鞍座更换为长鞍座销售,已销售1台,货值金额4200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小区的2台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电梯服务公司在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现场作业时只有一名维保人员进行维护保养,且未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安全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