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强化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守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底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4月11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中心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熊某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4年2月23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幼儿园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3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幼儿园开展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采购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无法提供相关食品的来源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三、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山县某实验学校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案
2024年4月2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阳山县某实验学校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山县某实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校现场无法提供采购肠粉的资料。经查明,该学校于2022年08月12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其于2024年2月28日采购肠粉时,未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作记录,故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四、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新区太平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1月8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清新区太平镇某幼儿园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号,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新区太平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食堂储物间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腐竹一袋。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从清城区某鲜面店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7日,保质期为1个月的腐竹一袋共5kg。在保质期内,当事人使用2.68kg上述腐竹用于制作教职工饭菜,剩余2.32kg存放在储物间。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直至2023年10月27日,已超过保质期的2.32kg腐竹仍存放于其食堂储物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五、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某煤气供应公司煤气贮存站充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案
2024年2月2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英德市某煤气供应公司煤气贮存站改正充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英德市某煤气供应公司煤气贮存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个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警示标签仅印有“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防止碰撞、火烧、曝晒、泄露、不可倾斜使用”内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中6.3“气瓶警示标签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钢瓶保持直立防止;2)钢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电器及插座;3)保持钢瓶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4)使用结束后应关闭钢瓶阀门;5)不得将充气气瓶置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靠近热源和明火的场所使用或储存;6)充装介质名称和分子式:液化石油气(丙烷C3H8+丁烷C4H10)。”要求,遂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充装前检查措施,于2023年11月8日对上述仅涂敷了“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防止碰撞、火烧、曝晒、泄漏、不可倾斜使用”、“谨记关阀”、“易燃”、“易燃气体”警示内容的1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充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六、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远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案
2024年3月15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清远某燃气有限公司改正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移交涉嫌充装过期气瓶线索,依法对清远某燃气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充装并整改消除隐患,并对其涉嫌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充装前检查措施,对一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和安全评估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了13.3公斤液化石油气,拟放置于其公司门市部以1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