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2018004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5-17

             [B]

                    [主动公开]

                                清工商法函﹝2018﹞95号

                                      

市公安局:

我局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两轮机动车、电动车管理提升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第20180049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立足本职,积极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下同)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针对市场上流通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超出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危及人身安全等状况,按照我市有关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求,我局立足本职,将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整治工作列为每年的工作重点之一,积极履行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为治理工作职责。

    一是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我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局亦相应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属地整治工作责任,确保切实抓出成效。

二是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我局每年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落实抽查检验、案件查办、不合格追溯、线索交办、定点监管、约谈培训、专项检查和有关汇报统计等工作,明确细化整治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时限。如:2015年,《印发<2015年度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工商消字﹝2015﹞180号);2016年,《关于开展2016年度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清工商消字﹝2016﹞33号)、《关于印发<2016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清工商检字﹝2016﹞72号);2017年,《关于印发<2017年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工商消字﹝2017﹞21号)。

    三是加大抽查检验力度,及时组织退市抽检认定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据统计,经省工商局统筹,我局已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商品抽检67款,其中发现不合格38款。同时,及时组织各县(市、区)局对照已公布的抽检认定不合格和缺陷商品的电动自行车名单、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清查工作,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责任,自觉下架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商品,规范市场准入。近三年来,全系统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25人次,检查经营户1555户次,核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商品品牌56个次,责成下架退市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3辆。

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近三年来,我局加大涉及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商品案件查处力度,共计查处案件23宗(其中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18宗,罚没18.22万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3辆;立案查处涉嫌销售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DIO”、“Spacy”、Stream”和“SC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摩托车案件3宗,查获侵权摩托车39台,货值近10万元;立案查处无照经营摩托车行为案件2宗,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了营业执照),保持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治理态势;

五是强化落实不合格商品供货商追查制度。对照近三年来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名单,认真组织追查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品来源流向线索,共清查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品上级经销商品信息9条,下游销售企业信息1条。同时,加强与质监部门协作,认真协调做好监管信息、案件线索的通报工作,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21家经营户销售的754台无“3C”强制认证的电动车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处理。

六是进一步落实定点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商品定点监管制度,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营者纳入定点监管对象名录,及时向定点监管对象提供抽检不合格商品名单、监管警示,为定点监管对象提供处理不合格商品情况报送等便捷条件,引导经营者自觉拒绝购进和排查、自行组织退市不合格商品。目前,全系统已建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定点监管对象662户,发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品名单321份,检查指导经营者852户次。

七是认真组织开展约谈(培训)工作。近三年来,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营户,全系统通过集中、分散等形式,共开展约谈(培训)32场,行政约谈经营者662户次,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指导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

八是积极引导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近三年来,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营户,全系统引导经营者主动承诺履行商品质量安全责任,自觉签订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目前,全系统已引导企业(经营者)签订了《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共计662份。

九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采取了多种形式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和消费者理性消费的意识。如在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我局联合清城区政府、市消委会、清城区工商局在城市广场或赢之城主会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分会场专门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内容向消费者派发消费警示宣传资料;我局联合清城区工商局上线“FM97.8百姓议事厅”节目专题解答电动自行车的消费投诉知识;清城、清新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逐户上门向经营者宣传守法经营知识,倡导经营者签订不购进不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内容的承诺书46份;清城区工商局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执法人员50多人召开整治推进会,邀请清城区交警中队和我局科室业务骨干,讲解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危害、经营者义务和法律后果。另据统计,我局及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属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报道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公布抽检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信息、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和曝光相关典型案例等信息共计58条(次)。

二、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监管问题

    (一) “电动自行车” 界定问题。社会上,甚至个别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商品分类管理认识混淆,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归类为电动自行车,称之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当前法规、政策和标准,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他属机动车类型,而机动车是要纳入登记管理的。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两轮车辆具体分类如下:

    1、机动车类:

    (1)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2)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电动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其中电动两轮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摩托车。

    (4)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其中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①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②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 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2、非机动车类: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目前,流通领域上发现个别生产经营者故意将电动(轻便)摩托车标注为“电动车”、“电动助力车”等,目的是隐瞒其机动车属性,逃避严格的生产准入监管,降低生产、使用成本,误导了消费者对车辆分类的认识,有利于其促进销售。因此,社会上,甚至个别部门简单笼统地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归类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是不科学的,亦不符合商品质量监管、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规政策的,工商部门依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才称之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此,我局认为只有准确区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商品属性,包括经信、质监、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才能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生产准入、销售、道路交通等管理工作。

    (二)关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商品的生产准入政策及标准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通过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工商部门可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将有关线索通报供货者及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目前,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准入政策和国家标准已比较完善,工商部门正采取上述方式对其实施监管。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生产准入政策和标准还未完善。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出台《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明确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但未提及电动轻便摩托车。2009年,国家就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标准问题,亦出台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24155)、《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6)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24157)等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当年发出的《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国标委一〔2009〕98号)中已明确暂缓实施上述4项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且至今无下文。

    国家当前政策是允许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只是存在有关的生产准入政策和标准相对滞后问题,其根源实质是生产准入环节管理未完善。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既无法禁止经营者销售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亦无相关标准对其实施抽检的商品质量监管措施。个别生产经营者正是走这个漏洞,大肆生产销售这类车辆,从而导致社会使用量激增。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管理难题并非清远特有现象,全国普遍。虽然个别地方曾采取“禁”、“限”等措施,但由于市场需求量大,购买渠道众多,收效甚微。

   (三)对“电动自行车”的抽检问题。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省工商局制定《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的规定,商品抽检由省工商局负责全省统筹安排,各市均不能自行抽检,确因当地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对特定商品进行抽检的,需报省工商局审批同意。市级无权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的抽检和覆盖度,影响监管效果。我局曾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3月向省工商局请示要求抽检电动自行车,但省工商局均不予核准。虽经协调,省工商局在2016年安排我市抽检10款、2017年安排我市抽检38款电动自行车,但仍无法覆盖全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要求。而对照之前抽检公布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名单进行清查,经营者一般早已下架,收效不大。未通过抽检,执法人员无法凭主观判断经营者库存电动自行车是否合格,也不符合监管法规要求。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职责,加强协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监管,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7 日

(联系人:宋委;联系电话:386483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