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019018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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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清市监函〔2019〕45

 

 

市教育局:

我局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关于清远市实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建议》(第20190187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目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明确提出: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不断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

二、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我市早在2014年7月,就已制定并印发了《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清府办〔2014〕39号),明确了我市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作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有益补充和服务延伸,必须定位为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各街(镇)办、公安、消防、食药监、卫生、住建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有关职能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市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深化推进教育领域及其延伸服务的综合改革,我市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也实行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在2019年1月重新修订印发了《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办〔2019〕4号,以下简称 新修订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印发的《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市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机构;并规定我市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新修订《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应确保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和托管服务互不影响。新修订《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对我市“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场地标准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和服务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现状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精神,依据《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清府办〔2019〕4号有关规定,我局从2019年开始,依法做好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目前,经我局登记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共15户

今后,我局将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确保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经营秩序良好、学校及老师压力有效减负、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

 

(联系人:王俊慧,电话:3380753)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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