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关于《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7-01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及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要求,我局对《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台《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受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规定,我局在对《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评估过程中,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合法。

  二、出台《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过程

  近几年,市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多次提议制定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二次供水的行为,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我局在清府[1994]33号颁布的《清远市区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起草了《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初稿后,2013年12月分别征求了卫生、住建、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质监局等8个市直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修改,根据上述单位提出的意见将修改后的《办法》(修改稿)送市法制局审核,并按照市法制局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修改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该《办法》,并同意以市水务局名义印发实施。2014年2月25日,我局印发了《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并在局网站公布。

  通过评估,我局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过程是合法的,完全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三、实施情况

  自2014年2月以来,明确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委托两区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实施监督和监测;相关水司依据《办法》制定了《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技术实施细则》,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加压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进行全面规范管理,二次供水相关工作均能够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我市二次供水管理等方面更加规范合理,更加到位。

  通过评估,我局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的二次供水管理中得到了很好的适用。

  四、取得的成效

  经过五年的实践,《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明确政府对二次供水工作的主导地位,确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的行业监管职能;强化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等相关工作的管理措施,从设计、选材、安装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保障二次供水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五、意见和建议

  《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目前已施行届满,急需修订《办法》。我局建议结合本市实际,重新修订《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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