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水务行罚字〔2017〕1号
苏华境:
经查,你(粤韶关货2811船舶实际所有人,身份证号:441801198307092632,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黎洞村委会新联一组)利用粤韶关货2811运输船于2017年1月12日在北江干流清远石角舟山河段未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叁拾元整(¥32930.00)罚款。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处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其中一间银行的清远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务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