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2-24


各排污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今年要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并将于5月份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10月起开展固定污染源“地毯式”排查清理,严厉打击无证、不按证排污行为。请全市各排污单位按规定时间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清远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规定,结合自身所属行业类别确定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三、实施时限

  (一)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若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具体行业见附件2)

  (二)属于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

  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具体行业见附件3)

  (三)新、改、扩建的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注册并录入基础信息、上传资料、进行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等,并定期登录关注进展,按系统提示要求进行操作。

  (二)领取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回执

  1、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信息并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预审后,从系统导出并打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相应人员签名及加盖公章,到排污单位所在地排污许可证办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领取排污许可证。

  具体流程见附件4。

  五、办理地点

  广州(清远)经济合作园的排污单位到广州(清远)经济合作园管委会办理,其他区域的排污单位到所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相应的分局办理。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清远市排污许可业务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区域

地址

咨询电话

广清园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号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0763-6979758

清城区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0763-3939790

清新区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楼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0763-5875576、5811090

英德市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2楼10号窗口

0763-2220362

连州市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吕仙路18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0763-6601662

佛冈县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7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

0763-4275024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暨环保监测业务用房

0763-8718007

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一路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

0763-8662981

阳山县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人民防空大楼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0763-7802400

  咨询、监督电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0763-3378042、3866692。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附件1.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pdf

附件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pdf

附件3.2020 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pdf

附件4: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操作流程.doc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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