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0-28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粤府办〔201347号),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清远市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为规范和加强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黄标车的定义。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该类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贴范围。在清远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类黄标车提前报废,且提出补贴申请的,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具有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报废时间须比强制报废年限提前一年以上。非营运类机动车类别详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附件1

(三)补贴条件。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非营运黄标车,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已在清远注册登记,且办理补贴时仍属清远车辆的;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本补贴;

    3.经环保部门核定为黄标车的;

4.无使用年限的非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具有报废年限的非营运车辆(非营运类大、中型客车)报废时间必须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提前一年以上(机动车使用年限可参考附件1);

5.报废车辆须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

6.车辆实际报废拆解时间和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必须在2015101日之后、20161231日之前;

7.车辆未享受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8.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须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9、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二、    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且申请补贴的非营运黄标车,根据车辆排量确定补贴标准为4000-8000/辆(详见附件2)。

三、    补贴资格申请、确定及办理程序

环保部门核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公安部门审核车主提交的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车辆是否属于本地区以及是否符合本次补贴范围;交通部门核实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非营运车辆;商务部门核定申请补贴车辆是否享受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审定《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

(一)需提交的材料

对于提前报废的非营运黄标车,申请补贴时需向公安、环保、交通、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3.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第三联);

6.补贴转入接收银行存折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办理补贴前,车主应先到环保部门确认报废车辆为黄标车,并准备好以上全部资料(复印件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签名及盖食指手印),并下载填写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5份统一交到清远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再由该金属回收公司定期(1周内)将收齐的材料代为到清远市公安局确认车辆有关信息的真实性、本次淘汰补贴受理的符合性;到清远市环保局确认车辆黄标信息;到清远市交通局确认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非营运车辆;到清远市商务局确认车辆报废情况,并核定申请补贴车辆是否享受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上资料和信息全部补足和确认后,约每月底前交到清远市财政局受理、公示、核办补贴(各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6)。各单位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车主提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流程,资料不齐全的,金属回收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车主补齐材料,办理期限从车主交齐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四、    省、市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和清算

(一)由市财政局每月初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拟补贴的车辆牌号和补贴金额,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核发给车主。同时,还须在网站上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余额。

(二)市金属回收公司每季填写《注册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汇总表》(附件4)和《注册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明细表》(附件5),交市环保局核定确认后再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次季度的10日前将表格从政府OA系统发送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备案存入大气污染防治黄标车淘汰台账。市金属回收公司每季度须将附件4和附件5的电子版本,以及每台受理车辆的相关材料整理一套交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存档。

(三)本补贴资金总共安排了3100万,采用先到先得的方式,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

五、    信息公开要求

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环保、交通、商务、财政部门,拟定详细的办事流程、具体受理地点、经办人员、查询及投诉电话等信息,连同本实施细则一起按规定在各地公众网站公开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六、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公安局负责对黄标车的淘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市环保牵头监督检查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组织财政、公安、商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核机动车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情况,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出发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内设部门领导在补贴资金审核和发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车主或委托办理人在申请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不守信用信息。

3.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车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七、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

 

  

附件:1.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2.财政补贴标准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4.清远市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汇总表

             5.清远市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信息汇总表

                     6.各有关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7.清远市金属回收公司各县(市、区)联络点及联系方式

 

清远市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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