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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

来源:清远市商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7-18

    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开篇直接说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公布后,简易征收如何计税、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问题1: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是怎样的一种计税方式?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回收企业如何纳税可以有以下选择: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选择:

    (1)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且2022年的征收率为1%(待正式文件确认),但开专票也只能开税率为征收率的专票;

    (2)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然后在计税方法上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1)未按规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非公立年,而是滚动12个月。滚动期间一旦超过500万,则将触发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是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其回收业务的销售额没有金额限制,销售额再高也是按3%征收率计税。三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税后,纳税人开票也只能开税率为3%的发票,开专票还是开普票由纳税人根据客户需求自行选择,无论是开专票还是开普票,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不需要也不能到税局代开。此外,对小规模人的开专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回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需开专票的也可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问题2:简易征收3%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求相应的成本凭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是需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回收企业如何选择和放弃简易征收?

    答:40号公告只设置了简易征收的选择权。关于简易征收的选择和放弃问题,还需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问题4:上游供应商以简易计税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

    答:如果购买方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票面列示的进项税额;如果购买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题5:企业定了3%的简易征收,下游必须是用废企业还是可以开给贸易公司?中间商贸易企业是否也可以按照3%的进行征收?

    答: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只要销售的是再生资源,不论是销往回收企业还是利废企业,都一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中间商贸易企业从回收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对外销售的,只要中间商贸易企业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同样也可对其再生资源购销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6:选择简易征收后,其他购进类资产进项税和大额留抵怎么处理?

    答: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备注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回收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后,其用于回收经营业务并且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和不动产),不论企业账面是否有进项税额留抵,企业都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无法抵扣,再出售该固定资产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新设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比较大,按照成本回收以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对固定资产应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注:企业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6]36号以及财税2019年14号公告有明确规定,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问题7: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回收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40公告所称的再生资源,即“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不论商品有没有经过加工,也不论加工是否由本企业完成,企业只要符合40公告规定的条件,企业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8: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时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资源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为40号公告规定的可选简易计税的情形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问题9:中间贸易企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中间贸易企业符合公告提出的条件,也可选择享受简易征收。

    问题10: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答:既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又符合公告中所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且选择简易计税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但享受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其自产的。需要注意的是,新办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时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问题11:回收企业如何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答:2007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委、公安部、原建设部、原工商总局、原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附件1)。《意见》中明确规定,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据此,2019年11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根据《意见》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可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点击企业备案—绿色流通服务,进入再生资源备案企业注册模块后自行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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