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3-11

各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申报、审核、入库工作,现就有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支持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一)对我市的投保企业,投保的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40%的资助。

(二)除上述资助标准外,(1)对投保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其中对船舶投保出口短期出口特险的,在上述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加计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再增加15%的资助;(2)对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实际缴纳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3)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详见附件1-7、1-8)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4)对向美国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三)对2017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出口额的0.08%。

(四)对中型企业(2017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以下简称“中型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新兴国际市场出口额的0.08%。

(五)对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2017年度出口额为“0”,2018年有出口且自付保费的企业,则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80%资助。

(六)当期每个非保险公司垫付类企业取得总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一式两份)并填报《省级保险公司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在2019年3月25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送达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第三方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进入地市项目库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按照省商务厅有关通知文件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公示,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1-3);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1-4);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6)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

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8)其他相关的材料。

2.小微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5①或②);

(3)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7)其他相关的材料。

3.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经中型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2)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6①或②);

(3)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7)其他相关的材料。

五、申请材料自查

申请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在2018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投保明细表》上“已缴保险费”相符。

3.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要求向企业开具发票,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和中型企业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向该企业开具全额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申请表(一式二份)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表上法人代表是否已签名或已盖法人代表章。

4.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已填清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属于分机号的,应填清楚分机号。

5.检查企业投保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否为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6.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省属或中央驻穗企业还需检查电子版《收款账号信息表》上银行账号是否与纸质申请表账号一致。

(三)投保明细表方面。

检查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与提供的纸质通知书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四)保单文件方面。

1.检查保单文件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保单文件上是否明确投保的保险公司,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五)小微企业网上投保的清单材料方面。

1.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是否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2.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

(六)汇率

折算汇率以省申报指引正式发文(2018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参考汇率值为6.86。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解释。


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商务局魏薇0763-3363077)


附件:

1-1. 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评审注意事项
1-2. 省级保险公司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
1-3. 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1-4. 企业投保明细表
1-5. 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1-6. 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1-7. 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1-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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