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史志办公室办事(文)回执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文)效率,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市清正办发〔2012〕9号文件的要求,我办现制定办事(文)回执制度。
    一、办事回执制是指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审查符合条件而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办事(文)回执单》给服务对象,作为申办对象监督是否按时承办或进行投诉的依据。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我办存根、一份由申办人保管。
    二、对服务对象到我办办理事务,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能即办的事项要即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政策法规不能办理的事项给予耐心的解释。
    三、缓办事项填制的内容须有:①申请办理事项;②申办人及联系电话;③接收材料;④缓办原因,属材料不全的要填写所缺的材料内容,需实地调查或领导研究后办理的,要作出说明;⑤承办人员及联系电话;⑥告知办理日期。
    四、对办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追究相关责任:
    ⑴对缓办的事项不开具或不按规定要求开具办事(文)回执单的;
    ⑵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多次告知申办人再补办材料,刁难办事的;
    ⑶对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的,或可以在短时间内办理而故意延长办理期限的;
    ⑷对未能在告知承诺期限内办理的;
    ⑸在承办具体事项期间,接受申办人请吃或收受礼金礼物的;
    ⑹违反“五条禁令”行为的。
    五、清远市史志办公室在查处刁难、拖拉办事行为中,要认真调查,了解办事全过程,依据事实,做出公正结论,分清各个环节办事人的责任。如有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袒护包庇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六、清远市史志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落实办事(文)回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763-3372636,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电话:12388。
    七、本制度自2012年8月31日起实施。

 

    附《清远市史志办公室办事(文)回执》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