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清远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清远市史志办公室

                          2013428

 

 

清远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意见

 

 

促进地方志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给下一轮修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发〔201268号)和《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粤志办发〔2013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与总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清远市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年度全面搜集、整理、汇编和撰写最近一轮地方志书下限年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料。

(二)总体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存真求实,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二、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资料年报工作实施细则与编写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年报工作实施细则与编写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年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承报单位,制定年报资料总体纲目;组织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与整理、汇编;实施资料年报工作的政府购买服务;保管年报资料并组织开发利用;对资料年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与具体布置。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地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承报单位组织开展并按时按质完成资料年报工作,建立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网络;拟定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详细纲目报地方志工作机构审定,并按纲目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组织年报资料内部审查,按时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并按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市政府每年将对市直各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年报资料内容

年报资料内容包括概况、大事记、专题、人物、文献、图片音像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其中概况、大事记、人物、文献、图片、专题资料为必报内容,音像资料和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为选报内容。

概况为本行业(事业)概况性资料及主要统计数据;大事记为本行业(事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物的资料;专题为本行业(事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事件资料;人物为本行业(事业)有较大贡献和重要影响的人物及事迹资料;文献为本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文件、调查报告等原始资料;图片音像为本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发展变化、特色及重要人物与重大事件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和音频、视频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135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部署资料年报工作,明确年报资料总体纲目、承报单位及任务要求,正式启动资料年报工作。之后每年初,地方志工作机构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和布置本年度资料年报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

20135月,举办资料年报业务培训班,培训承报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年报资料的体例、规范、主要内容与编写要求。之后每年3月份,地方志工作机构举办年报资料业务培训班,培训资料年报工作人员。

(三)搜集、整理、撰写年报资料

每年初,承报单位按行业(事业)年报资料纲目,全面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

(四)报送年报资料

承报单位组织熟悉本行业(事业)情况的人员,对照资料年报编写要求,对单位年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及光盘1张),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2013年至201510月底之前、2016年起每年4月底之前报地方志工作机构。

(五)审查验收与保管

地方志工作机构收到承报单位年报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验收后的年报资料及相关资料实行专人、专室集中保管。未通过审查验收的,单位应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修改后再报送。报送工作在每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六)年度任务安排

以最近一轮志书下限年次年为起点报送地方志资料,保持年度资料之间的连续性。其中, 2013年完成2012年资料报送,20142015年在报送上一年资料的同时,完成志书下限年次年至2011年资料报送。以后,逐年报送上一年度地方志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为开展资料年报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设施和人员配备。市直各承报单位要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与条件;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

    (二)县(市、区)政府把资料年报工作列入督查范围,以政府名义每年通报各有关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并适时对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