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史志办公室效能制度


    清远市史志办公室围绕建设“幸福清远”及全面实施“桥头堡”战略,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为认真抓好我办工作效能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同岗替代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七项效能保障制度,切实提升工作效能,推动史志事业发展。
    一、岗位责任制
    ㈠主任岗位
    负责市史志办全面工作。
    ⒈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方志、党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地方志、党史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⒉主持史志办全面工作,督促全办人员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党史工作;规划、指导与组织实施全市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负责市情信息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地情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组织党史成果转化,开展党史宣传教育。
    ⒊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执行党组、主任办公会议及集体做出的各项决定。
    ㈡副主任岗位
    协助主任做好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
    ㈢科长岗位
    1.综合科
    ⑴协助办领导组织日常工作,协同处理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会务组织、文秘、档案、保密、财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对外接待、离退休干部等行政后勤工作;
    ⑶负责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等工作。
    2.党史科
    ⑴开展党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
    ⑵编写有关组织史资料、各个历史时期的党史大事记,撰写中共地方史;
    ⑶组织党史学术研讨与交流;
    ⑷开展党史宣传教育,举办有关党史展览、陈列,建立党史教育基地;
    ⑸做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党史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⑹负责各县(市、区)中共地方史的审查验收工作。
    3.方志科
    ⑴拟定《清远市志》编纂规划和方案,搜集、整理和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清远市志》的编纂和审查验收、出版工作;
    ⑵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和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⑶负责各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
    ⑷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⑸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管理市情信息库;
    ⑹组织培训各县(市、区)地方志专职干部和地方志编纂人员。
    4.年鉴科
    ⑴拟定全市综合年鉴编纂工作规划与方案;
    ⑵落实年鉴工作的编纂规范和管理办法;
    ⑶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⑷组织培训综合年鉴编纂人员;
    ⑸开展综合年鉴编纂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
    二、AB岗工作制(同岗替代制)
    AB岗工作制(又称顶岗)是指各科室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每一个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要明确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不得出现某一岗位责任人离岗而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不履行工作职责以及来人办事受阻的现象。
    ㈠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待。
    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同时做好本岗位工作和A岗主要工作。顶岗期间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㈢每一岗位责任人不仅要做好本岗位工作,还要加强对本部门其他业务工作的全面了解,以保证AB岗工作制在各部门顺利实施。
    ㈣AB岗制具体安排如下:
    1.主任邓翠萍、副主任高常立与蔡少玲组成一组。当作为A岗的主任公务活动,作为B岗的副主任不能补位时,由同组的其他副主任进行补位。
    2.副主任高常立与蔡少玲组成相互的AB岗补位关系;
    党史科科长莫祖扬外出,由魏秋洁补位;
    方志科科长孟淑芹外出,由陈文军补位;
    年鉴科科长陈文军外出,由梁欣补位;
    综合科副主任科员邱泽新外出,由唐丽玲补位。
    三、办事公开制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确保我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都要坚持向社会公开。
    ㈠我办政务公开的范围,分为政策法规类、业务类、岗位职责类、内部管理类和其他类。
    1.政策法规类包括由我办制定或上级制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业务类主要是业务科室的各项工作、活动。
    3.岗位职责类包括单位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
    4.内部管理类包括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及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文件、领导讲话、总结、工作动态等。
    ㈡政务公开的职责划分。
    1.领导班子负责政务公开的方案制定和审核、审批等工作。
    2.各科室制定本科室政务公开的详细清单,负责资料收集、整理、报批;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党史地方志业务完成动态由综合科负责;由我办制定的各项制度或上级制发的有关政策法规由综合科负责。
    ㈢政务公开的程序。
    1.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我办重要工作等内容。
    2.依照本制度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负责对信息的政策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审核、报批和发布。
    ㈣政务公开以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内网)为主要平台,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以下方式推行政务公开:
    1.政务公开栏、内部文件、刊物、简报、动态。
    2.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㈠服务承诺制度是本单位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的制度。
    ㈡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承诺项目包括有:服务质量、服务项目、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
    ㈢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措施:①各业务科室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②完善监督制度。设立受理群众投诉电话:0763-3372636。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㈣服务承诺制度的管理:服务承诺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㈤服务承诺的奖惩
    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和诫勉谈话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违诺第二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违诺三次以上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首问负责制
    ㈠首问负责制的含义
    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的责任制度。
    ㈡首问责任人的要求
    要对服务对象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要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㈢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要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具体经办人处理。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科室。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人员有事外出的,要告知服务对象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
    4.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落实承办科室,并由其答复服务对象。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予以尽可能的指引和帮助。
    6.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科室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告知服务对象主办科室。主办科室负责及时办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7.受理事项需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科室直接向领导请示,根据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六、一次性告知制
    ㈠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㈡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㈢对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㈣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七、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须经我办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承办科室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并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发文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发文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紧急公文要在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会签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前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理由;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