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方志馆建设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方志馆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促进和规范方志馆建设,充分发挥方志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推动我省方志馆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将《广东省方志馆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地方史处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广东省方志馆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方志馆建设,充分发挥方志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方志馆是收藏保护、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和地方文化资源,宣传展览展示国情、地情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备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编纂研究、专业咨询、信息服务、开发利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等功能。

  第三条方志馆建设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方志馆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应当建立方志馆;设区的市做好统筹规划,根据实际,市、区可整合资源建设,也可分别建设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方志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志馆建设,定期汇总、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志馆目录。

  鼓励通过多元化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方志馆建设。

  第五条方志馆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观和利用,符合安全与环保等要求。

  方志馆的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确定。地级以上市方志馆,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县级方志馆,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地情展览展示区域应当占一定比例。

  方志馆原则上应当独立建设,确需与其他历史文化设施整合建设的,其功能应当相对独立,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服务效能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共享方志文化成果。

  第六条方志馆应当设收藏保护区、地方文献阅览区、地情展览展示区(含常设展区、专题展区)、编纂研究区、学术交流区、信息服务区、行政办公区等主要区域,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设施。

  第七条方志馆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科学、美观、环保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抗震、承载、安全、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节能等标准与规定,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以及库房所需特殊保管设备。

  方志馆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方志馆展览展示内容应当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涵丰富、脉络清晰、内容准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主题主线、主流本质,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脉络,突出地方特色、方志特色、时代特色。

  展陈手段应当多样化,充分用实情实景实物和现代技术手段,增强生动性、直观性、体验性。展陈说明和讲解词应当准确、完整、权威。展出物品和史料客观真实,有一定数量原件展品,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标注清晰,复原陈列保持历史原貌。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内容,并常态化开展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方志馆展陈内容(展览主题、说明和讲解词等)和设计方案应当提前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并按要求报有关部门审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应当及时完善、更新、调整展陈内容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 方志馆应当加强馆藏资源(包含地方志书、年鉴、地方史、家谱族谱等地方文献、音像资料、实物等)建设,建立馆藏资源征集、鉴定、整理、收藏、保护体系,完善征集、捐赠程序,建立征集、捐赠台账,签订实物征集、捐赠确认书。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方志馆捐赠文献、音像资料、实物等。

  方志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馆藏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捐赠数量多且价值比较高的可设专区展示其捐赠品。

  馆藏资源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方志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方志馆应当在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书、年鉴、地方史、家谱族谱等地方文献、音像资料的同时,加强对实物的征集。

  实物包括在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能反映当地各个历史时期时代特色、地域特色且具有存史、育人、资政价值的各类物品以及重要实物的复制品。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推动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方志馆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第十三条各地应当主动将数字方志馆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创新手段,丰富内容,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活化地方志和地情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地情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方志馆资源和平台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开展公益性地情教育、全民阅读、全民科普、学术交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

  鼓励结合国家及当地重要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地情宣传教育、信息服务以及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支持和推进各级方志馆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各类基地。

  第十五条方志馆为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内部管理、对外服务体制机制,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免费向公众开放。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服务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方志馆应当配置与其功能、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其正常运行。

  多渠道培养方志馆管理人才和地情研究人才,鼓励和支持建设方志馆志愿者队伍。

  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和公益性义工组织从事方志馆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方志馆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规范、指导方志驿站、方志文化广场、地情体验馆(站)等其他方志文化场馆建设。推动乡村、社区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党群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宗祠、名人故居等设施建立村情(史)馆。

  方志驿站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发展,应当具备志鉴史等地情文献查阅或地情展览展示以及其他地情服务咨询功能。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文化禀赋相对集中的区域组合建设方志馆、方志文化广场、方志驿站、方志长廊、地情体验点等设施形成立体化、复合型的基层方志文化场馆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方志馆开展示范性方志馆创建活动,其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授予“广东省示范性方志馆”称号,颁发牌匾,并在全省推广其建设经验:

  (一)建设方向正确、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

  (二)建筑面积符合要求,建设规范,功能区完备;

  (三)方志特色显著,馆藏资源丰富,基地创建活动突出;

  (四)服务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对在方志馆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方志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方志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